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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论当前律师的执业困境与发展机遇
作者:胡志翔 律师  时间:2011年05月09日
论当前律师的执业困境与发展机遇
胡志翔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优秀的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之一。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执业权益保障不足,职业共同体缺失,恶性竞争激烈,专业水准有待提高。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凸显,使律师业面临长远发展的机遇。我国律师应该正视当前的困境,把握发展机遇,通过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倡导和谐竞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突破困境,把握机遇。
关键词:律师执业;困境;机遇
发表于《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四期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改革开放后恢复律师业,至今已经取得了重要的成就,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已经建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中坚力量。但是当前律师执业依然面临一些困境,妨碍了我国律师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当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我们也看到我国律师将获得前所未有的机遇,能够加速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但是如何走出困境,把握机遇,还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本文即对当前律师的执业困境与发展机遇展开探讨,希望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二、当前我国律师执业的困境
我国律师队伍人数逐年增大,业务水平也逐渐提升,但是我国律师执业依然面临诸多困境,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缺失
律师在法治过程中扮演者特殊的角色,西方各国均通过立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使其能自由、自主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避免其他主体的不当干预。我国《律师法》尽管几经修改,但是《律师法》依然停留在“律师管理法”而不是“律师保护法”的定位上,导致律师执业受到诸多牵制,但是执业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又如,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更大。《刑法》第306条甚至会导致刑事辩护律师被追究所谓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存在巨大的执业风险。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建立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力量,是指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界专业人士构建起来的,享有共同的话语体系和价值观的一个社会群体。法律共同体是司法体制中人的因素,是“最具有生命力和活力的组成部分”。[1]我国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迈出了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第一步。但是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并不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充分条件。由于我国传统上的官本位观念,导致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队伍之间依然存在诸多冲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会受到不合适的对待,甚至由于律师发表不同意见而被认为对法官检察官的不尊重。
(三)高端法律人才稀缺
律师执业过程中还面临的一个困境是律师队伍高端法律人才稀缺。这一现实导致我国大部分律师不能承接高端业务,如涉外业务和其他专业性比较强,且需要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业务。在我国与国外的贸易中,由于高端法律人才的欠缺,导致很多业务被国外律师包揽,我国律师只能望洋兴叹,无法开拓高端法律服务市场。尽管这一现状所反映的是我国律师队伍整体业务水平问题,但是同样是造成我国律师执业困境的原因之一。
(四)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
当前律师执业过程中还面临的一个困境就是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案源稀缺而竞争者数量增多的现状短期内难以改观。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也会导致一些负面现象,如律师之间恶性竞争、诋毁同行、低价接单甚至采取贿赂法官等违法方式获得业务。激烈的竞争是法律服务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现象,律师执业服务在本质上是律师通过专业素质向社会提供的一种服务,因此律师执业必然受到竞争环境的影响,当前如何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保持律师的职业品格和法治价值追求,也有待进一步探究。
三、当前我国律师的发展机遇
尽管我国律师执业面临诸多困境,但是在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律师同样面临着很多发展机遇,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对律师需求量增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事业的推进和经济力量的提升,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量逐步增多。从国内法律业务来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防范法律风险的需要,人们已经能够认识到律师的作用,特别是在商业往来中,律师利用法律知识服务于当事人,从而实现风险规避的作用,其重要性越来越凸显;从涉外法律业务来看,当前国际间的交往与合作越来越密切,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对掌握国际贸易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需求量也越来越多。这些均表明,不管是在国内法律服务市场还是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都需要具备丰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参与,是我国律师执业的机遇之一。
(二)国家对律师工作逐渐重视
尽管律师执业活动中的权益保障不够,导致律师执业陷入某些困境。但是从国家大政方针来看,我国对律师工作逐渐重视,律师的社会地位包括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也逐步得到提高。我国律师已经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甚至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一定的影响力,这是实现法律人治国的第一步。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律师执业”作最狭义的理解,而是应该将“律师执业”理解为律师利用法律专业知识,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过程。国家对律师工作的逐渐重视,为律师提供了发展机遇,要求律师践行公民精神,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中来。
四、走出困境、把握机遇的思考
如何走出律师执业困境,把握律师发展机遇,需要国家、社会以及律师本身的努力。但是从根本上说,主要依靠律师自身的努力。笔者认为,律师走出执业困境,把握发展机遇,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一)提升专业素养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人才,其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及实践技能是立身之本。鉴于此,律师应该提升专业素养,坚持学习,不断开拓。我国当前律师队伍在专业素养上逐渐提高,律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在法律职业中处于较高的位置,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如律师专业性不够,一些律师被称为“万金油律师”,意即任何案件都能办理,但是都不精深。还有些律师只掌握法律知识,不掌握法律知识以外的其他知识,难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如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就对律师的综合知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律师要破解执业困境,就需要加大力度提升专业素养,一方面我国律师队伍应该向专业化发展,优化律师队伍结构,实现律师业务的纵向发展;另一方面,律师需要提升自身的综合知识水平,优化知识结构,实现律师知识体系的横向发展。通过一“纵”一“横”,能够有效提高我国律师队伍的专业水准,从而为律师执业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倡导和谐竞争
任何一个市场,无序性的竞争只会引起资源的内耗,却不会给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带来任何利益。“所有的律师组织和律师个人都在思考竞争的问题,都要承受竞争的压力,都在千方百计地运用自己认为恰当的策略、方法和手段去争取竞争的主动和胜出”。[2]当前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需要倡导和谐竞争,追求有序竞争、理性竞争。首先,律师应该加强职业道德素养,在律师服务中做好本职工作,不得诋毁同行,更不能贿赂国家公职人员,否则将承担道义和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其次,律师队伍之间应该加强团队合作,甚至可以跨区域合作,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竞争力,而不是将资源和精力消耗在恶性竞争上。只有倡导和谐竞争,强调休戚与共,才能避免律师执业中遭遇的种种困境;最后,律师应该积极开拓市场,从发现机遇转变为制造机遇,发现法律服务的“蓝海”,提升法律服务整体水准。
(三)形成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需要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努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离不开上述各方主体的任何一方,其基点是共同的法治信仰,正如有学者提出,“共同从事法律职业并不能涵盖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具有的内涵,法律职业阶层可谓共同体的物质依托,共同体信念才是法律职业群体精神底蕴之所在”。[3]就律师层面来说,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中应该积极发挥作用,承担应尽的责任。首先,律师应该以专业的服务、高洁的品格参与法律工作,从而赢得其他主体的尊重,杜绝一切与律师职业不符的言论与行为,做到高风亮节,受到他人尊重;其次,律师应该主动与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等其他主体加强交流与合作,如学术层面的交流与合作等,使彼此之间相互理解,追求职业共同体的共同法治追求,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四)履行社会责任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究竟是为了金钱还是为了信仰,这个问题时常被提起。律师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不享受国家工资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在本质上是一种商品,律师服务建立在收费的基础上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律师对社会责任的承担,相反由于法律职业的特点,律师比起其他社会主体来讲,更应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具体来说:第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爱弱势群体,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使弱势群体也能获得优质法律服务,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这也是律师执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第二,律师应该积极参与国家立法工作,从而将聪明才智转化成立法成果,促进法治的实现;第三,律师应该积极从政,而不应将视野仅仅停留在传统法律业务上,律师积极从政能够从更高的层面促进法治的实现,从而使律师业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
总之,我国当前律师执业工作中面临着一些困境,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机遇。律师执业权益保障不足、律师服务专业性不足、职业共同体确实、法律服务市场恶性竞争等,均使我国律师执业工作面临困难,但是我们同样应该看到,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越来越强,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好,国际间的交往越来越多,这些都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物质基础,能够实现我国律师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我国律师应该志存高远,加强法律专业素养,倡导和谐竞争,追求职业共同体的建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从而使律师业把握机遇,走向更为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张大海:《司法职业共同体视角下的律师执业困境与对策》,《中州学刊》,2010年第5期,第261-262页。
[2] 杨怀甫:《律师竞争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23-27页。
[3] 谭玲,何国强:《再论法律职业化与法律职业共同体》,《政法学刊》,2009年第6期,第5-10页。
 
简介:胡志翔主任律师,法学硕士。现任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喀什地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喀什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法律咨询专家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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