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冉某职务侵占再审案
——准确认定罪与非罪
基本案情
某葡萄酒公司授权冉某为广东办事处主任,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葡萄酒,但未持续支付劳动报酬。2008年下半年开始,该办事处由冉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后,冉某以该公司广东办事处名义与客户签订葡萄酒经销合同,从该公司购买葡萄酒销售给客户,从中赚取差价3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发期间冉某与某葡萄酒公司不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并承担了广东办事处的经营成本,占有溢价销售款不能认定为有非法占有故意,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再审改判冉某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再审改判无罪,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为规范职务侵占犯罪的认定标准提供了实践范例,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企业家人身权益司法保护的决策部署,展示了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的决心,传导了谦抑审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对强化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二、某新材料公司与夏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企业家正当职务行为免责
基本案情
夏某为民营企业某新材料公司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夏某任职期间,为新材料公司租用厂房且装修后出租。后夏某将其全部股份转让,对新材料公司的所有资产账务进行全面清算后退出公司经营。股权变更后,新材料公司认为,夏某租用厂房时投入的装修费用与收取的租金不成比例,要求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合理职务行为应当免责。新材料公司承租场地时对夏某支付并报销装修费用的情况知悉且当时未提出异议;夏某退出公司时,在新股东的参与下共同对新材料公司的财产账务进行了全面清算。现新材料公司未能证明夏某利用装修谋取私利,故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企业转型发展当中新旧股东交替容易引发矛盾。本案准确区分企业家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认定企业家正当合理职务行为免责,避免企业家因正当履行职务行为承担法律风险,为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提供了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蓝月亮公司与某生活用纸公司、某纸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精细化确定知名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基本案情
蓝月亮公司系国内洗衣液、洗手液产品市场占有率第一的民营企业,系“
”商标和“
”商标的权利人。蓝月亮公司起诉主张某生活用纸公司、某纸业公司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纸巾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
”“
”相近的被诉“
”“
”“
”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以及纸业公司使用“蓝月亮”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请求生活用纸公司、纸业公司连带赔偿1000万元,代工企业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诉纸巾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洗涤剂商品在用途上高度关联,且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相关公众容易混淆二者来源,应认定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商品。生活用纸公司、纸业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代工者属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生活用纸公司、纸业公司未按法院要求提交财务账册等证明其销售数据和利润率,构成举证妨碍。综合考虑全案因素,对蓝月亮公司诉请的1000万元赔偿金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亮点在于探索性地认定线下销售规模与线上销售规模相当,以线上销售数据的两倍作为侵权期间的销售总数量,确立了如何确定合理利润率及商标贡献率的裁判规则。本案通过认定类似商品及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精细化确定赔偿数额,保护知名民企知识产权,助力营造诚信经营、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某印刷公司与某电器科技公司、张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企业应如实公示信息
基本案情
某电器科技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届满,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张某等人是电器科技公司股东。各股东在工商机关填报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信息记录表》(非公示信息)中确认,电器科技公司实收资本0元。电器科技公司欠某印刷公司货款未还,印刷公司起诉请求电器科技公司偿还欠款,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等。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未届满,但债权人对于市场主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形成的合理信赖应予保护,应按电器科技公司公示的实缴出资时间作为出资期限,故判决电器科技公司偿还货款,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各股东未缴出资的利息起算点,应按电器科技公司对外公示的股东实缴出资时间确定。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了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本案中,股东未实际出资却纵容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实缴出资,误导社会公众及交易相对方,故股东应按公示信息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社会监督合力治理市场环境,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手段,提高社会信用监管效能,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五、某物业租赁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胡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企业应依法分配利润
基本案情
某物业租赁公司是兼营商品批发的民营企业,股东之一为某投资公司。胡某担任物业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也是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2016年,物业租赁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预计某项目利润约8亿元,投资公司利润约8000万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物业租赁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了8000万元。现物业租赁公司认为胡某明知公司亏损却利用控制公司之便占有公司资金,起诉请求投资公司返还8000万元,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司在完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分配利润。物业租赁公司不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却提前向投资公司分配利润8000万元,投资公司应退还物业租赁公司。胡某同时担任物业租赁公司、投资公司高管,是提前分配利润的实际受益人,故判决投资公司向物业租赁公司返还8000万元,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公司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或未履行法定程序,股东不能取走公司财产。本案否定提前分配预计利润的效力,矫正股东违规提取或占有公司资金的行为,保护企业财产权,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维护了公司资本制度和法人独立地位,为公司治理提供行为规范指引。
六、某医疗公司与某健康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
——依法保护新型产业合作模式
基本案情
某医疗公司与某健康管理公司成立新公司合作开展医疗项目,签订《合作启动备忘录》,约定医疗公司负责医疗行为的具体实施和质控管理,新公司负责拓展市场及开发客户,双方按比例承担项目投资费用。健康管理公司实际投入100万元。受疫情影响,合作项目开展后未能盈利。健康管理公司以《合作启动备忘录》无效为由主张医疗公司退还全部投资款。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两公司的合作模式中,由医疗公司负责医疗行为的具体实施和质控管理,新公司仅负责拓展市场及开发客户,所承租的场地为办公场地,非诊疗场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发函调查两公司的合作模式是否符合行政监管要求,该局回函认为两公司合作模式不构成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以及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法院据此认为《合作启动备忘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能动司法,对专业问题主动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准确把握公权力界入民商事活动的界限,避免机械司法破坏市场交易稳定持续,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新事物包容谦抑的司法态度,有利于鼓励和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为市场主体积极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法治环境。
七、雪莱特公司破产重整案
——健全市场主体救治机制
基本案情
雪莱特公司是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拥有200余项专利,参与起草多项国家标准,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2022 年7月,因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雪莱特公司进行重整。为降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尊重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采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相结合的方式,指导雪莱特公司积极进行预重整,提前完成临时管理人选定、清产核资、债权申报审核、通过市场化商业谈判方式与债权人及出资人协商拟定重整预案、招募重整投资人等相关工作。
裁判结果
2022 年 10 月,佛山中院受理债权人对雪莱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2022 年 12 月,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佛山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雪莱特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2 年 12 月 21 日裁定确认雪莱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雪莱特公司是国家工信部确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法院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拯救市场主体的“重整优先”理念,利用市场化、法治化的重整价值识别机制审查企业重整可行性,运用科学、合理审查标准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高效衔接,丰富了企业重整司法实践,为疫情防控及保障产业供应链稳定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八、某投资公司与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多方联动力促企业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工业园内2.8万平方米厂房出租给物业公司,租赁期限为2016年5月至2026年12月。物业公司将厂房改造后转租给100多家经营电子产品制造和销售业务的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员工多达2000多名。后投资公司与物业公司对厂房移交面积、租金起算时间产生争议,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物业公司返还房屋、支付租金等。物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投资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租金、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牵涉100多家中小微企业,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确定了最大化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原则,以调解作为主要办案思路。针对投资公司与物业公司主要争议的厂房面积问题,委托测绘机构对厂房移交面积进行测绘,根据测绘结果核算厂房租金、管理费等费用;联合供电局、街道办、派出所等进行集体调解20余次,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95户中小微企业与投资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投资公司给予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并从相邻工业园区调配电力,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员工返岗就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工业园区内众多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和员工就业。人民法院摒弃简单的就案办案思维,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引入第三方测绘机构解决主要争议,联动街道等多部门集体调解,平衡多方利益,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整个工业园区平稳交接。本案促进企业恢复生产,保障员工就业,兼顾各方利益,是人民法院运用多元解纷机制,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
九、石湾不锈钢总部大厦工程尾款强制执行案
——善意执行挽回投资信心 护航千亿产业集群布局
基本案情
在政府引导、扶持下,石湾不锈钢行业的230多名企业家为建设石湾不锈钢总部大厦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大厦土地被封,建筑公司也未完全提供相应确权材料,无法完成首次确权办证,企业家们拒绝继续投入。2019年12月,承建石湾不锈钢总部大厦的建筑公司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追讨工程尾款及相应利息。2021年,建筑公司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房地产开发公司,追回尾款及相应利息3130万余元。
执行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了解,大厦占地2.58万方,被定位为佛山不锈钢行业的地标性建筑,并准备籍此打造千亿级不锈钢上下游贸易产业集群。如不能妥善处置,涉案大厦极有可能烂尾,地方产业布局落空,还可能引发众多衍生诉讼。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从三方面找准突破口:一是坚持执行联动,争取多方支持。主动多次汇报和沟通,争取到区委、区政府和街道的支持。二是善意变更保全财产,营造投资利好氛围。法院主动置换查封分属大厦不同楼层、产权清晰、暂未出租的16套房产,将执行工作对入驻企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三是主动送法下企业,增强投资者信心。联合地方政府,主动列席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大会释法,给企业家投资送去“定心丸”。
最终,被执行公司股东会通过补缴股金用于清偿债务的方案,申请执行人足额领到了3130万元执行款,施工超过10年的石湾不锈钢总部大厦顺利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众多企业家重拾对佛山不锈钢行业的信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贯彻善意执行理念,发挥司法能动性成功破解涉众、涉营商执行难题的典型范例。执行法院抛弃“头痛医头”的僵化执行方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联动地方政府和街道,从案外的上游投资者入手,逐一疏通、化解他们的心结,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是文明司法保护地方产业发展的优秀案例。
十、江门光电公司与肇庆电子公司买卖货款执行案
——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 助力民营企业顺利融资
基本案情
江门光电公司与肇庆电子公司是上下游合作关系,江门光电公司的LED芯片销售给肇庆电子公司,经过加工后再分销。受疫情影响,肇庆电子公司货物滞留无法发货,无力支付货款。2021年,江门光电公司起诉要求肇庆电子公司支付货款胜诉。判决生效后,肇庆电子公司资金流状况仍然没有好转,一直未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江门光电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肇庆电子公司,以追回货款6.8万元。
执行结果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肇庆电子公司曾被评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且双方之前一直合作良好,本案执行款不多,若双方和解可共度时艰,既可解肇庆电子公司的燃眉之急,亦可兑现江门光电公司的胜诉权益。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肇庆电子公司筹集资金支付了执行款。执行法院考虑到肇庆电子公司如因信用受损影响融资,将危及企业生存,遂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及时修复企业信用,帮助肇庆电子公司顺利融资200万元。
典型意义
法院积极探索信用修复新举措,对“诚而不幸”的被执行人及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修复企业信用,降低执行措施对民营企业的不利影响,帮助困难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本案体现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激励市场主体诚实守信,既有效保护债权人胜诉权益,又帮助危困企业走出困境,为区域协作、产业链协同发展打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