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没有抵押物、没有查封到财产、连被执行人都找不到。法院查询的都是实时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而往往被执行人都是在诉讼之前就转移了财产,这时候该怎么办?答案是尝试行使撤销权。
一、什么是撤销权?
撤销权,说直接点就是债务人不想还钱,转移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害,法律赋予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申请执行人具备哪些条件了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简单点说就是你这个债权已经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文书了,已经确权了。这个情形我们的申请执行人都是符合的。
(二)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放弃债权、无偿处分等行为。
很多朋友会说,我怎么知道被执行人在诉讼前就转移了财产,还是无偿转让的呢?这个确实需要申请执行人这方多方打听,主动作为去查了。先查被执行人在诉讼前是否有财产,如有,并且进行了转移,再查是否是无偿的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重中之重来了,敲黑板!!!:被执行人常见的手段有1、以离婚为由将财产全部给夫妻一方;2、将财产无偿过户给利害关系人;3、使用自己的钱购买财产登记在利害关系人名下;4、放弃债权或者恶意延长债权;5、放弃担保权;6、用财产抵账。
(三)、被执行人的是否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这个问题,各位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担心,各位的案子都是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本,基本都是符合这条的。
三、如何收集证据?
一句话,查流水、查合同。这个证据收集难不难?肯定难,各位别说普通人查不了,法院也不给查。你打诉讼官司能请一个诉讼律师,执行的时候就不能请执行律师了?
四、不打无准备之仗
这是一个新的诉讼,诉讼靠的就是证据。收集的证据越充分,被执行人便没有反驳的机会。如果收集的证据不充分,可以先缓缓,因为这类诉讼,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往往不会善罢甘休,会据理力争,大多数案件都会走到二审诉讼周期漫长。因此一定要做好必胜的准备后,才启动撤销诉讼。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显示,涉及撤销权诉讼的纠纷也不多,才65000条左右。大家要用好这个权力,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老赖转移财产,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咋办?当债务人已经将财产转移,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我们可以申请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我们生活中讲的“黑名单”。老赖进入黑名单有什么好处呢?
《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当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执行配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
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或者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在实务中,不少法院在实务中对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已经开始直接执行配偶的财产,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执行,不过相信在日后的司法实务中会越来越明确,不少利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会受到更大力度的打击。
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
将财产转移到期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拥有1***999999手机号,每月最低消费1200元,迅速对其进行查封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5时22分以19.38万元顺利成交。
案例二: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 (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窦某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在其后执行过程中,博爱县法院执行干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号码为15xxxx88888手机卡一张,随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述名下手机号。经过评估,该手机号价值6万元。2017年8月25日,该手机号码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以20万元的最高价成交。
特殊行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以上2、3虽然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根据限制失信人的强力措施,可能会慢慢得到推广。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案例一: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了多起执行案件。目前,该法院执行局正在和辖区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打算进一步扩大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及相关证明,让一些靠“证”吃饭、靠“证”生活的老赖寸步难行。
案例二: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长期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B本驾驶证,并从事货运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驾驶证,不给其驾驶证年检的机会,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本钱。
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转移财产怎么办在日常司法案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个十分尴尬的问题,就是原告虽然在判决上胜诉了,但是因为后续执行问题,仍然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判决结果,判决书就变成一纸空文。尤其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为了逃避执行,往往会采取转移财产的方法,使得申请执行人和法院难以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从而不得不终本。那在遇到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无法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甲承包建造A公司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A公司拒付甲工程款,甲遂起诉,本案经过二审最终判决由A公司支付甲工程款四千余万元。终审判决下发后,甲便申请强制执行,因A公司早在二审审判期间就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财产,法院无法找到A公司财产信息,本案首次执行立案时间距今已有两年左右,甲的工程款仍未追回。如此类案件,执行应如何操作?
1.当我们无法通过公开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一些财产线索时,我们还可以留意一些其他的细节信息,比如被执行人的股东变动情况,企业高管、经营范围等变动情况。如果在公司被强制执行时发生以上变动,很可能是为了避免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来设置虚假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等。公司在进行此类变更时一般都会存在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我们可以从这类文件入手,例如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是否真正的进行了股权转让,以何种方式,是否有资金流水,受让方是否真正履行了股东义务等等,从而找出漏洞,直至追查至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通过实地走访探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信息,通过该信息来衍生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些公司被强制执行后,为了隐匿财产,对外会宣传停止经营,大门紧闭。不过可能其公司内部正如火如荼的继续生产、工作。通过实地探查,问询,向该公司周边的其他个人或企业了解情况,可能会发现该公司经营状况和一些财产信息,并可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例如发现公司用地用房,则可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核实该公司土地状况、财产状况、发现公司正在生产,可以通过拍照录像,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推动执行。
3.仔细查阅该公司曾经涉及的诉讼卷宗和执行卷宗,申请法院调取该公司有关诉讼和执行卷宗,全面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如果公司曾经更名,也要查阅公司更名前的有关卷宗,在案件卷宗中,有可能含带其他主体查找到的、或者被法院查询到的一些财产线索,在卷宗中查找到的线索,如房产、车辆等信息,要及时去相关部门确认该财产是否还保留在被执行人名下,如果公司曾经作为原告,说明公司可能还拥有债权,查询公司是否对该债权及时、有效的行使。如果未能行使,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行使代位求偿权等方式来维护权力,如若行使则可以对此类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诉讼前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可不答应!近日,北京通州法院执行局张涛法官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深挖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在案件诉讼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告知申请人可通过撤销权诉讼的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极大震慑了被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现场转账一百一十余万元补偿款,该案顺利执结。
案件回顾
杨某于2017年开始承包张某的农村土地,合同期限为五年,并约定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集体规划占地,则杨某与张某按照4:1的比例领取地上物补偿款。随后,该土地被搬迁补偿,张某于2018年12月底前已收到全部补偿款,可就是一直没有将其中的80%,共计一百一十余万元给付杨某。无奈之下,杨某只能起诉张某还钱。判决文书生效后,杨某立刻申请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张涛法官调查发现,镇政府于2018年年底前便将补偿款分三次划入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卡内,张某收到钱款后分两次转入其无血缘关系的继子何某名下企图逃避债务。
一般来说,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法官会第一时间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惩戒被执行人,严重的甚至会追究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可张某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发生在双方纠纷诉讼之前,因此这些强制措施无法发挥作用。执行法官建议杨某提起对张某向其继子何某转账的撤销权诉讼,从而保护自身权益。
申请人杨某诉张某、何某的撤销权诉讼立案后,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告杨某要求在被告张某未偿还原告杨某欠款本金的数额内判令撤销被告张某向被告何某账户内转账的行为,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撤销张某向何某的部分转账行为。判决作出后,极大震慑到被执行人,张某意识到投机取巧逃避债务的后果极为严重。迫于司法强制力的压力,被执行人张某同意协商,与申请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现场转账,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