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执行异议上诉经朋友推荐找到本律师时,夫妻俩愁眉苦脸,妻子更是泪水涟涟。
原来夫妻俩经过半生的奋斗于10年前在本市购买一套安置房(安置协议系卖房人儿子的名字)并入住至今。因卖房人的儿子欠钱该房被法院查封。夫妻俩庭审提供了10年前《购房协议》、与物业签订的物业合同、缴纳的物业费、自己名下的水电费、燃气费缴费清单,但在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中均因缺少转款凭证或卖房人的收据而被法院驳回。
本律师一边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一边耐心的听取他们的陈述,特别是他们交付房款的细节:当事人非常清楚的记得是当时家里放了一些现金,当天又在银行取了十几万现金,在银行将现金交付给卖房人,不是转账。
本律师心中一动“既然在银行将现金交付给卖房人,卖房人很有可能将该笔现金存进银行,否则,卖房人带着大笔现金不方便也不安全”。根据这个细节,本律师重点查询卖房人卖房前后几天是否有大额现金入账?
无奈卖房人已去世,卖房人的配偶查看了自己的手机银行,发现除卖房当天确实有一笔大额进账外,几乎没有其他的大额进账。又到当地工商银行调取了当时的汇款交易单:汇款人一栏中显赫写着我当事人的名字。
二审改判当事人执行异议成立,当事人喜极而泣,对本律师非常感激。
感悟:律师忠实自己的内心职业感觉,认真办好每一件案件,不烦躁、不放弃,不敷衍,不仅可以让律师思路更加缜密、细致,与此同时,辩护灵感也会不断迸发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