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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作者:胡俊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23日
管小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首先,辩护人就被告管小明(本案人名均系化名)等人的冲动行为导致胡某某不幸年轻去世,向其家属表示诚挚的歉意。辩护人对公诉人认定被告管小明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表示认可,除此之外,辩护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从轻、减轻辩护意见:
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管小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理由:
1、第一次与受害人口角:第一次与受害人发生口角,是因受害人向被告管小明等人说了一句:“是否扶得住,扶不住我来扶”带有一点挑衅意思的话,而引发口角(胡波、周兵、张荣、姜飞等人的《证人证言》均可证明这一点)。在受害人说了这话以后,被告管小明并没有与受害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而是另一被告王志与受害人发生了口角,之后离开了现场。
2、报复受害人意见的提出:在被告管小明与王志等人追上另外一起同行的三名男子时,是王志告诉另外三名男子说:“管小明被人呛着了”,之后朱兵说要去教训对方,大家也同意并一起回到第一次与受害人发生口角的地方(被告人管小明及余海的《讯问笔录》均可证明这一点)。可见,在见到同行的其他的三名男子之后,被告管小明本人并没有说之前与受害人发生口角的事,而是王志告诉了其他三人,被告管小明也没有提议要去报复对方,而是朱兵提议要去报复对方。
3、再一次见到受害人并发生打斗:再一次见到受害人时,被告管小明也没有与受害人有言语冲突,而是在朱兵对受害人等人说:“是谁呛着我兄弟”,之后引起斗殴,被告人才参与其中,被告管小明只是用打台球的杆打着受害人(《证人证言》及王志、余海的《讯问笔录》均可证明这一点)。可见,再次见到受害人时,被告管小明并不是积极主动的找受害人理论,而是朱兵首先与对方理论,并在引发打斗过程中,被告管小明才参与其中,被告管小明并没有与受害人有过对话,也并没有首先出手打击对方。
4、危害结果的产生: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锐器刺破心脏导致心包填塞,而从本案的相关证据来看,被告管小明并没有携带任何锐器,带锐器的只有朱兵及王志,也就是受害人是被朱兵和王志其中的一人用锐器刺死,如果没有朱兵和王志的刺杀行为,被告管小明用台球杆击打受害人的行为并一定不会导致受害人死亡,甚至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条件,而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
综合以上四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作用,特别是对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起次要责任。所以,被告系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不知公诉人基于什么理由将被告管小明列为第一被告,从辩护人以上的分析来看,被告管小明不是主犯,而是从犯,如果合议庭由于认识上的分歧认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那在对被告管小明量刑时,也应与直接用刀刺杀受害人的被告有所区别,被告的刑罚应低于直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他被告的刑罚。
二、被告管小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管小明的《到案经过》及《讯问笔录》内容可以看出,被告管小明是在犯罪后逃跑,在公安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到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其他被告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家庭情况:被告管小明母亲很早就离开出走,在2010年与被告的父亲离婚,母亲对被告完全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离婚后也没有给被告支付过任何的抚养费,破碎的家庭对被告造成不少心灵上的伤害。
二、学习经历:被告管小明小学三年级没有上完,就因家庭贫困而辍学,低学历又没有任何的技术,对事物认知能力、是非判决能为严重不足。
三、成长经历:被告基本是跟父亲一起生活,且父亲身带残疾,主要的生活来源就是靠被告的父亲骑电动车拉人挣点钱养家糊口,长期的单亲贫困家庭,对被告的成长非常不利。
四、与其他被告相处:被告管小明又认识了家庭情况与其相仿的其他进城务工子女,经常在一起玩耍,因都是一群年轻人,血气方刚、年轻气盛,难免相互传染一些不良习气。
五、犯罪前的表现:被告管小明虽然没有上学、没有工作,但在此之前并没有做过违法之事,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
六、受害人过错:被告管小明及本案的其他被告在事发前均不认识受害人,
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起因在于,受害人首先对被告人等人说了带有挑衅的语言而引起,受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胡波、周兵、张荣、姜飞等人的《证人证言》能充分证明这一点)。
综上所述,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作案后有自首情节,同时具有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本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管小明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4-5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
 胡  俊
0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