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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祥律师代理熊瑛故意杀人被判处15年徒刑案 主:农妇杀夫,女儿女婿抛尸水库
作者:李铁祥 律师 时间:2011年02月16日
李铁祥律师代理熊瑛故意杀人被判处15年徒刑案
主:农妇杀夫,女儿女婿抛尸水库
●母亲因故意杀人被判15年 ●女儿女婿犯均因包庇罪获刑
本报记者 方正
阅读提示:中秋之日,争吵之中农妇用木棒打死丈夫。为掩盖犯罪事实,经商议,女儿女婿将父亲沉尸水库。在其他亲属的催促下,农妇向警方报案称丈夫失踪。在村委会干部报案后,警方立案侦查,该案最终真相大白。10月9日,该案经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农妇有期徒刑15年,而女儿和女婿均因犯包庇罪被判刑。
农妇杀夫,女儿女婿协助抛尸水库。在这起匪夷所思的深山悲剧背后,究竟有这么怎样的犯罪动机?而仅仅只有1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其中又有着怎样的法律考量?
(小标题)棒杀丈夫
47岁的熊瑛是兴山县一个偏远山村的村民,和丈夫袁勇结婚后长期感情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2008年9月14日是中秋节,熊瑛提出想出门打工,不过立刻遭到袁勇的反对。两人发生激烈争吵。争吵中,袁勇先后持菜刀,并以放火相威胁,以图阻止妻子。
下午1时许,不该发生的一幕终于发生了。袁勇以妻子出门是想和他人私奔羞辱熊瑛,并持尖刀扬言要将妻子杀死。熊瑛遂想到丈夫对自己的种种不好,心生恨意,当即产生杀死丈夫的想法。
熊瑛趁袁勇不备,悄悄地从柴堆中拿出一根木棒,走到丈夫身后右侧,对其头顶部猛击一下,只听到一声惨叫,袁勇当场倒地身亡。
熊瑛2的小女儿袁红在屋外听到响声,进屋一看,发现父亲已经被母亲打死,十分害怕,便和母亲一起清理了现场。在清理中,熊瑛将木棒丢入火笼中烧毁,将尸体藏匿于堂屋一楼楼梯下。
(小标题)沉尸水库
稍微平息一点后,熊瑛打电话告知在外地打工的大女儿袁玉其父亲死亡的讯息,催促袁玉夫妇回家。下午4时许,熊瑛和袁红以及外孙一起乘车来到兴山一个农场宿舍的租住房内。
次日下午,袁玉及其丈夫李俊赶回兴山。从母亲口中得知父亲那被打死,便骑着摩托车带着岳母等人来到村里老屋家中,发现岳父头部伤口太显眼,不能正常埋葬。熊瑛提出干脆把尸体抛于水库之中,得到了女儿女婿的同意。
天逐渐黑了,待母亲离开后,袁玉夫妇用油布、蛇皮口袋等物品将父亲尸体包裹,趁夜深无人之际,驾驶摩托车将尸体运到209国道旁的一个电站拦水坝处,将尸体捆绑石头后,丢入水库,随后两人逃离现场。
此后,熊瑛和两个女儿以及女婿统一口径,对外宣称袁勇到山林采摘核桃失踪。
(小标题)真相大白
长期不见袁勇回家,其他亲属们要求熊瑛报案。 2008年10月,在袁勇其他的亲属催促后,熊瑛被迫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过,为掩人耳目,熊瑛向公安机关报称失踪,公安机关向袁红调查询问,袁红也谎称父亲的确是失踪。
袁勇长期失踪,村民们开始怀疑。2009年2月,村委会干部再次报案,兴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09年2月24日将熊瑛、袁玉夫妇以及袁红抓获。在第一次供述中,袁玉夫妇均虚假供述隐瞒了父亲被母亲打死的事实。
该案转机源自于熊瑛的外孙一语道破天机。据了解,袁勇家中还有一个90多岁的老母亲,住在离他家不远的山上独自生活。在袁勇“失踪”后,老母亲独自留在山上没人照顾,亲戚们纷纷指责熊瑛。今年农历正月,由当地村干部出面,袁勇老母亲被接下山,亲戚们帮忙出钱买砖,在袁勇的楼房旁搭建了一间低矮的小屋。
当天,袁勇的几个亲戚正在帮建小屋,熊瑛5岁的外孙留在家里,玩耍时无意中说:“爷爷(袁勇)是婆婆(熊熊瑛)打死的。”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小孩的话让几位大人大吃一惊!帮忙建房子的几名亲戚迅速将此重要情况汇报给当地村委会,随即报警。
2月26日清晨,经嫌疑人指认后,兴山警方赶赴抛尸地点组织人员打捞尸体。经过一天一夜的打捞,2月27日上午10时,袁勇的尸体被打捞上岸。
(小标题)庭审焦点
2009年9月初,公诉机关以熊瑛犯故意杀人罪,袁玉夫妇以及袁红犯包庇罪提起公诉,不久该案在兴山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认为,熊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其持木棒打死其丈夫的行为,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玉夫妇以及袁红三人先后帮助熊瑛毁灭证据、作虚假证明的事实,证明了主观上具有包庇熊瑛使其逃脱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包庇行为,应该以包庇追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熊瑛的代理律师,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铁祥在法庭上认为,熊瑛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首先,从熊瑛的行为来看,其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案发时,熊瑛在厨房,不仅有菜刀、斧头,也有烧火的柴火棒,熊瑛如果要杀死丈夫,完全可以选择杀伤力更大的菜刀和斧头,但她却选择了木棒,说明其主观上只有只是想教育对方,至多也仅仅是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非致其于死地。另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在客观后果上均表现为致受害人死亡,但主管故意是不同的,前者是伤害的故意,后者是杀人的故意,不能仅以后果来定性。李铁祥律师还对熊瑛具有的相关法律从轻处罚的情节向法官进行了阐述。
2009年10月9日,兴山县法院一审判决熊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犯包庇罪判处袁玉丈夫有期徒刑2年;以犯包庇罪判处袁玉、袁红姐妹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各方说法
法官:构成故意杀人罪,有从轻处罚情节
兴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被告人熊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熊瑛打击袁勇的部位为头部,且根据熊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其具有杀人的故意。不过,因为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对于该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依法可以对被告人熊瑛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令人痛心,亲情不能超越法律
宜昌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铁祥:子女帮助母亲将父亲抛尸,该案不仅令人痛心,更是匪夷所思。作为子女,由于亲情的牵引,在母亲犯案后不仅没有报案,反而协助抛尸,反映出子女当时情与法的激烈冲撞,但最终还是将亲情超越了法律,构成了包庇罪,不能不令人痛心。如果能及时督促母亲自首,不仅能让母亲可以从轻判决,自己也不会身陷囹圄。人间亲情不能凌驾法律之上,必须用法律来约束和指导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