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借款合同纠纷某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胜诉
作者:杨德明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0日
原告为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014年5月26日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为1200万元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某商贸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为1200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的房产和土地向原告做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6月2日,原告划款1200万元至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合同中双方就借款的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做了明确的约定。划款同日,周某、宇杰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按合同约定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借款合同到期,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共计901.32万元,已属违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利息、罚息、违约金均自被告应付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直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原告对的抵押物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五日前,原告找到我律师团队(杨律师团队),希望我们代理该案,并及时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我方代理了该案,迅速申请了诉讼保全,及时查封了被告及保证人的相应财产,并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
庭审中我方指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而被告未按约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显已违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违约金之和,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抵押物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就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故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审查了我方提供的证据后,最终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我方律师团队(杨律师团队)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判决生效后,被告按期履行了判决,原告的利益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