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如何预防老赖
作者:杨德明 律师 时间:2009年10月26日
老赖手法之一:否认收货人是本单位的员工,或不承认该收货人是职务行为。
我们在交易中,往往认为只要将货物交给对方(公司)就行了,而不关注究竟是谁签收的货物,并且,即便是不熟悉的人,一般未要求对方(公司)盖章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卖方要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必须证明自己将货物交付给了买方,同时也要证明货物签收人是买方授权的人或是履行职务行为。
防范:1、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卖方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收货时由谁签收;2、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时应要求签订合同的人签收货物;3、如果是其它人签收,须要求买方单位加盖公章或出具授权书,以示确认。
老赖手法之二:为了达到否认雇员职务行为的目的,甘冒风险而否认自己曾经的付款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后果,仍然由被代理人承担。追认的形式,可以是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以自己的行为进行追认。通常,付款行为,就构成对无权代理人行为的追认。
反之,如果老赖不承认签收货物的人是职务行为,事后也没有付款行为,则卖方很难主张由老赖承担责任,只能向签收货物的人主张权利。
防范:1、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均要求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支付;2、现金付款时,要求付款人在开出的收据(或发票)底联上签字。
老赖手法之三:要求出卖人先开发票后才付款,或要求出卖人向第三人(往往是买受人的下家)直接开具销售发票,以此为由否认拖欠货款。
我们知道,发票是法定的售货凭证,通常情况下,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形下,以“发票”为依据来确认合同关系和价款,是理所当然的事。买受人也常常以发票为依据,向出卖人主张货物的质量责任。然而,在很多买卖交易中,买受人常要求出卖人先开具发票,后再付款,一是为了自己财务做帐方便,二是为赖帐需要。有时,在多重买卖关系中,中间人往往还要求出卖人直接向自己的下家开具发票,一则可以逃避税收,二则当出现质量问题,可以置身事外,三则可以就货物余款无限拖延并赖帐,本案原告就深受其害。
防范:1、严格按合同相对方的名称开具发票,填写清楚。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向第三人开具发票时,须要求其出具书面通知,否则不要答应其要求。2、出卖人在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只出具收款收据,而不出具全额发票。3、如果买受人要求出卖方必须先开具发票后付款,那么,出卖人在开具的发票上必须备注“通过银行转帐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