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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政府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程序
作者:罗庚春团队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1日

1.告知征地情况【征地前公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规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
2.开展实地调查【确认调查签字】
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
3.确认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调查确认中,对拒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确认的,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取证方式,并将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4.告知听证权利【听证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5.征地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等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批准手续下来后第二次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7.进行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8.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准手续下来后第三次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协调裁决权】
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同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再行协调或依法作出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交付土地。

土地征用政策
创建日期:2010-5-31 10:19:32 点击率:472
(一)莱西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几级?标准是多少?
  2009年3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鲁政办发[2009]20号文件《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该文件中规定:莱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为两级,一级是40000元/亩,区片范围是城区44个村庄,二级是30000元/亩,区片范围是除去城区44个村庄以外的所有村庄。
  (二)土地补偿费在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分配比例是多少?安置补助费是否必须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根据上述规定,土地补偿费要坚持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土地补偿费在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分配比例【,安置补助费也并不是必须发放给农民2.【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只要农民不同意安置,安置费必须发给农户】
  (三)征收土地补偿是否执行青政办发(2005)38号文件和区片价标准?
  答: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青政办发(2005)38号文件,2009年7月1日后,征收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四)征地补偿费都包括哪几部分?
  答:征地补偿费包括四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
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和监管
a) 征地补偿费的支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
(1)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根据上述规定,土地补偿费要坚持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2)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3)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采取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c) 征地补偿费的监管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采用乡(镇)管、村(组)用的形式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9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并在一定时限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支付清单。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4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等费用。
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对区片综合地价使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再行协调或依法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规定,按时交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