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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风险
作者:罗庚春团队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18日
有法律专家认为,合同风险是中国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企业缺少风险意识,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以及对因此引发的法律风险估计不足。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了解常见的合同陷阱,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是减少和避免企业纠纷最有效的途径。现将常见的十项合同风险总结如下:
一、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二、对交易对方是为否适格主体缺少认识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人或部门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态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的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三、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
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使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者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
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备对外担保的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四、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
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掌握,但抵押物是看得着、摸得着的,让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安全感。然而实践中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有的企业为了换取对方的信任,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小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物落空。还有的企业将自己并不享受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既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造成债权人财产流失。
五、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议来代替书面合同。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
六、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
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为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些企业订立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七、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但实践表明,企业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翔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有关指标,也为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核,便轻易做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到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八、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企业负责人自管签合同,却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订立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才诉至法院,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很多有着经济往来的企业一般都会存在三角债务,但只要二者还能继续维持交易关系或者企业自身经济实力雄厚,彼此就不会开口要帐。但是关系一旦破裂或者企业经营出现危机,需要资金周转得时候,才不得不去收帐。往往这个时候有相当一部分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对方自愿偿还,否则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无法要回钱来。另有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专门的要帐人员去负责收取债务,但大多数情况下是无功而返,也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以致在诉讼时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法院只能认为该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九、对企业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
合同法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会授权他人对企业印章进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并非十分严格,从而导致滥用印章的情况层出不穷。有时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便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往往是追究企业责任的时候,才会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转嫁责任为目的,以印章所属企业的名义购买货物或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于有印章为证,最终该企业不得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利
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合法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合法授权,最终只能由授权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例举的十种情况只是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合同风险的一小部分,欢迎大家补充,让我们共同来了解企业合同风险的类型,进而可以研究相应的防范措施,共建和谐合同交易安全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