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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作者:许剑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8日
1、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2、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3、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4、◆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