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判刑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自动解除吗?
作者:许剑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24日
一、如何适用呢?对此又产生两种不同理解:
1、作为旧法、下位法的《暂行规定》与《劳动法》存在冲突,此时应服从新法和上位法的《劳动法》,劳动者被判刑后,其劳动合同不能视为“自动解除”。
2、“被判刑”并不等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首先须由公安或检查机关立案侦查,再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才由法院依法审判、定罪量刑。因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有可能在随后不被起诉、撤销案件、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处罚等情况。所以,在劳动者被追究刑责,但并未被法院定罪量刑且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反之,则适用《暂行规定》,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但是,由于《暂行规定》比较粗糙、不严谨,实际操作中对于“被判刑”的定义容易产生歧义或者误解,产生争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在公布《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319号令),终于明确《暂行规定》已被《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因此,2001年10月6日以后不存在任何法定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形。如劳动者被追究刑责乃至判处刑罚,用人单位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都必须出具书面通知且向劳动者有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