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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租房纠纷解决方式是怎样的
作者:许剑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2日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份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1、公租房的产权不属于个人,个人只能取得公租房的使用权 ,无权转让或过户,在征求房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转让租赁使用权。  2、如果双方均享有公租房的使用权,通过法律裁决,最终使用权只能判给一方,并由得到公租房使用权的一方向未得到使用权的另一方进行一定的补偿。  3、如果享有公租房使用权的一方想转让公租房使用权,应事先咨询房管部门,税务部门,并在取得房管部门同意前提下,委托律师办理。  4、公租房属于国家,个人只有使用权,不能通过商业转让买卖或者亲属继承,亲属在符合条件前提下可以承租变更权。  5、关于公租房使用权纠纷,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公租房使用权纠纷都要遵守国家制定公租房使用明文规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协商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