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量承办刑事案件,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家属和本人都会想到“取保候审”,他们通常把取保候审当成“捞人”,与无罪和罪轻及缓刑直接等同起来。实属对法律和司法实践一厢情愿的重大误解。案例1:2016年3月,江苏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家属持一审判决书义愤填膺地如约来我办公室,无论如何要上诉,本来被取保候审的,判决后反而被羁押了!太不公平了,法院一定是判决错误了。我一再告知家属,改判概率最多在百分之十五,上诉改判的案件是少数,家属和被告人都对我如实告知改判概率表示赞赏,认为这样如实相告就免去了许多误解,如未改判也不会怪罪律师。结果是:上诉后被判决维持原判。在办案过程中,家属对一审委托律师诸多抱怨,并后悔不该听信那些帮助“捞人”所谓朋友和朋友的朋友,浪费了大把大把的钱财。确实千方百计取保候审成功了,判决后还是关押到监狱里,早知如此,还不如在看守所等候审理,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开庭后就已经执行了部分刑期。众所周知,有些司法掮客专门盯着犯罪嫌疑人家属,利用嫌疑人和家属的恐惧心理以及对法律及案情的无知,坑蒙欺骗百姓的事,不少见闻。唐某及其家属无疑成为这样的受害人,劳民伤财,刑事责任照样承担。
案例2:2017年1月份,也就是临近春节时,本人承接了五六个刑事案件,其中5件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但是承办人那边给我的回复暂时不能,直到临近逮捕审批期,所有嫌疑人都被刑事拘留满30天或35天,五个嫌疑人先后被取保候审释放。其中有一个嫌疑人家属还收到一个不知哪路混混的电话,说给他五万元就能放人,并且可以在释放后支付5万元,家属问我是否可行,还让我去看守所与嫌疑人交流一下到底该怎么办,经过与嫌疑人沟通,其本人觉得价格太高,一两万开价他觉得可以接受。作为律师,听到这样的事情,真的很窝心,委托费他们分分计较,一说捞人支付好处费,家属就这么积极盲目不惜代价!根据这个诈骗电话的信息,我告知家属,百分之九十九快要释放人了,本来羁押时间也快30多天了,不批捕就该释放人,明明是骗钱的电话。果然,被羁押35天后,派出所急匆匆通知我让家属交保证金,过年前,人被释放了,欢天喜地,还没有上当受骗,家属和当事人电话来感激不尽。其中一个嫌疑人家属,每次来律所都弄得我办公室鸡飞狗跳的闹心气氛,他认为他20岁的孩子羁押在看守所是不该的,哪怕倾家荡产(尽管他并无家产可倾荡)也要把孩子“捞”出来,律师要努力,他自己也会用其他办法的。因为这个20岁的孩子涉案比较复杂,人员众多,而且实际涉案情节较重,但供述的较轻,根据供述的情况,可以取保候审,拘留期间,该20岁孩子一直在协助警察侦查,为了整个案件顺利侦查需要,自然不适合快速取保候审。除夕前一天,这个20岁的孩子取保候审。那个刚愎自用的父亲,在电话地叫嚣:律师有什么用??!对这样无明之人的极端言行,案件做多了,人见多了,也不足为怪。因为他用了其他办法,花了其他钱财。所以他就认为,取保候审是得益于他花费的钱财。我无言以对,所幸,其他四个嫌疑人家属没有走火入魔,否则我都怀疑,取保候审是个什么鬼?!足以毁灭律师的法律信仰了!!
首先,对“取保候审”,有如下主要法律规定: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备注: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缴纳至公安机关或其指定的银行,不要在路边随便交给自称为警察的人)其次,也并非次要,了解一下对“逮捕”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
综上,为节约司法资源、保障人权,取保候审不至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都会被取保候审。千方百计不惜代价获得取保候审后被判处实刑的也不足为奇,毕竟,法院判决案件要考虑司法公正与个案平衡。对待取保候审,要有理性和风险意识。不值得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