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股东缺席股东会问题
作者:陈超明 律师 时间:2015年02月02日
举例说明:股权转让,股东缺席股东会(奥尔斯430248)
解决方案:
缺席股东出具声明,认可此次股权转让。
披露信息:
2010 年 7 月 9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李朱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2%的股权 4.00 万元货 币出资转让给华志强;同意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2010 年 7 月 12 日,李朱峰与华志强签订《出资转让协议》, 李朱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2.00%的股权 4.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华志强。
2010 年 7 月 28 日,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新的
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侯少丹、刘巧玲、赵振丰未在股东会决议中签字,根据上述三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其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股东会,上述三人均认可此次股权转让。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程序瑕疵已经原股东签字确认,且上述原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均已全部转让,故不构成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申请挂牌公司律师认为:此项程序瑕疵对本次申请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