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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小股东如何起诉分配公司利润?
作者:孔骏熙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6日

司法实践中,公司的大股东有着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掌控着公司的运营和财务,是否分红往往由大股东一言决定,公司的大股东通过各种操作手段长期不分红,损害中小股东作为投资者的收益权,针对这种大股东控制下长期不分配红利的情况,小股东提起盈余分配之诉艰难重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于2017年9月1日生效实施,该司法解释的主要目的是健全股东权利保护的诉讼规则,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其中用3条对股东利润分配确立诉讼规则。

小股东要起诉分配公司利润,结合《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四》,我们梳理出股东诉请要求分配利润应当具备的三项条件:

条件一 :小股东具备法定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现实中存在通过代持股协议享有投资权益的隐名股东存在,这时隐名股东需要先行发起一个股东资格确认之诉,通过法院确认股东资格,然后再凭借认定的股东资格向公司主张盈余分配。

条件二 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

股东有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要求分取公司红利的权利,但此权利建立在公司具有可供分配盈余的前提之上。

条件三 公司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了决议,但股东滥用权利不分配利润导致其他股东损失的除外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法解释四》 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法解释四》 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股东请求分配公司盈余,应当依据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利润如何分配、何时分配,属公司自治范畴,

均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公司盈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