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被告人虽然是被害单位的员工,但其妻子承包了被害单位的加油站,被告人以承包方丈夫的身份参与转让加油站的商谈事宜;商谈期间,被害单位的法定负责人多次参加商谈事宜,并在转让协议上加盖了被害单位的公章,作为见证,可以视为被害单位同意转让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利用到职务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