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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奇案:“一夜情”中女子离奇身亡 男子救助不力终审获刑两年
作者:石闯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6日

案情概括:2015年5月辽宁男子王健和女子吴艳通过微信聊天相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2015年12月28日7时左右,王健到灯塔市通过微信与吴艳联系,并告诉吴艳自己地址。当日上午10时许,吴艳自己一人牵着她养的小狗前来和王健约会。当日下午14时许,二人在出租屋内炕上发生关系,进行4、5分钟时候,王健发现吴艳发出不正常声音,王健停止与吴艳的性行为后发现吴艳嘴歪眼斜,并且小便失禁,王健按了吴艳的人中穴后发现吴艳没什么反应,王健认为吴艳过一会儿能缓过来,于是将吴艳的小便擦拭之后就睡觉了。
        当晚20时左右,王健睡醒后发现吴艳大便也失禁,并且口吐白沫,王健喊吴艳发现吴艳还是不能说话,于是将大便擦拭之后又睡觉了。次日凌晨0时左右,王健醒来发现吴艳睁着眼睛斜视,身下还有大便,脸部有点凉,王健给吴艳擦拭大便时发现吴艳小腿肚子、大腿后侧、腰部有烫伤并且掉皮了,王健给吴艳擦拭后又睡觉了。29日早上4时左右,王健睡醒发现吴艳眼睛半睁半闭,嘴里有白沫,脸凉了并且没有脉搏,王健给吴艳擦拭身体之后把吴艳裤子和衣服穿上,开车将吴艳送到灯塔市中心医院。2015年12月29日6时许,灯塔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医生经检查并做心电图和血压检测后告知王健吴艳已经死亡。 
        经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吴艳系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使胸腹腔内压力梯度骤增造成左侧膈肌薄弱处破裂,胸腔积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2014月14日,灯塔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1081刑初3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健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8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7年12月18日,灯塔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1081刑初3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王健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重,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其辩护人认为王健无罪。王建不作为但有抢救行为,原审没有查清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王健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人。
        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辽10刑终21号二审终审判决书,撤销一审故意杀人罪判决书,改判王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