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某铜业有限公司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案
1
基本案情
温州中院在申请执行人温州某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某铜业有限公司、辽宁某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穷尽了各种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沈阳某铜业公司财产申报不实,有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温州中院经过分析研判后认为,被执行人沈阳某铜业公司系国内大型电解铜生产企业,是华北、东北地区最大的电解铜生产企业,技术先进、实力雄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让人生疑,遂积极向申请人释明,引导当事人申请启动审计执行程序。
经审计,发现被执行人沈阳某铜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第一,以表面上的委托加工合同掩盖实为货物销售合同逃避执行;第二,有正常销售收入但拒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第三,存在转移资金或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资金的事实和隐瞒债权,与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以上转移资金合计高达12.8亿元。基于如上审计结果,温州中院对沈阳某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财务主管张某某等人依法采取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并对沈阳某铜业有限公司车间生产的产品、仓库存放的A极铜、原材料等货物进行扣押。
2
典型意义
在执行中,被执行企业往往会伪造合同隐瞒真实交易或者制造虚假交易,存在向关联公司转移财产,隐瞒存在应收账款、债权的可能。通过执行审计,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进行审计查明并依法打击,为反规避执行工作提供了新的突破口和法律依据。
二
浙江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审计案
1
基本案情
苍南法院在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在外享有应收债权,具有履行能力,遂向苍南法院提交了关于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的申请。
2019年5月30日,苍南法院作出《委托审计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提交审计材料通知书》及《审计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审计所必须的财务证明,并载明了拒不提交、逾期未提交材料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公司签收后,逾期未提交相关审计财务资料,苍南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办公场所进行搜查,现场查获部分财务资料。审计公司依据现有财务资料查明,被执行人实物资产应包含两台挖掘机及两台工程车。苍南法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侦查。迫于审计及拒执移送的巨大威慑力,被执行人经第三方与申请执行人在2019年11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由第三方代被执行人偿还本金266万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
2
典型意义
本案对拒不提供审计材料的被执行人依法搜查,并通过审计发现未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结合刑事制裁手段,倒逼被执行人主动通过第三方代偿和解,最终使得案件得以执结。
三
浙江某卫浴有限公司逃避执行案
1
基本案情
龙湾法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执行案件中,发现案情特殊,矛盾面大,容易引发极端恶性情形发生,便对被执行人浙江某卫浴有限公司的设备、原材料、成品进行查封,但远远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经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执行人员通过走访发现,该卫浴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参与经营,可能并非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经营正常,理应有应收债权等收入。为此,龙湾法院采取两个步骤推进执行程序:一方面,为了查明应收债权、实际控制人等情节,积极向申请人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申请启动审计执行程序;另一方面,该卫浴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如阮某某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将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从而倒逼股东提供全部账册。随后,龙湾法院第一时间赶赴财务室扣押相关财务账册,避免财务账册遭到转移或破坏。经多次约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告知将根据审计结果执行公司所有财产以及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等后果。最终,该公司迫于审计压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2
典型意义
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经常发生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名义股东不符,非股东人员实际控制公司且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一旦发生纠纷,公司财产被迅速转移,又因实际控制人非公司股东而无法追究责任。通过一般执行手段,法院难以查找应收债权等隐蔽财产并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此时,可以通过执行审计寻找突破口,进而追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迫使公司诚信经营、诚信履约。
四
嘉兴某能源有限公司怠于追索到期债权执行案
1
基本案情
鹿城法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嘉兴某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公司在期限内进行了财产申报,经调查,未发现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鹿城法院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内容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核对后反映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应收账款数额与实际数额相差较大,存在未如实申报财产、意图逃避执行的行为。鹿城法院认为该案符合执行审计的标准,遂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介绍执行审计制度及其法律依据,引导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执行审计的申请并开展执行审计工作。
经审计,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两份债务重组《三方协议》中所对应的资产,与被执行人移交的账册中记录的应收应付款项明显不符,可能存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意图利用对第三方公司所负的债务抵销其对案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来逃避执行。基于审计结果,鹿城法院依申请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案件在进一步执行中。
2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会计手段使得公司资产负债表呈现负资产状态,申请执行人难以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也不具备专业的会计知识进行识别。运用执行审计手段,通过会计事务所审计工作人员,为执行人员深度挖掘被执行人隐匿的应收债权提供了专业支持,有效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五
瓯海区某经济合作社执行异议案
1
基本案情
瓯海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某村经济合作社、温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村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43.94万元。被执行人某村经济合作社为此提出执行异议称:村经济合作社没有收入来源,村账户应付款项2558.22万元,现账户实际余额1843.94万元,亏空达714.28万元,所冻结的款项由老人专项资金、安置房余款、代收代付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组成,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因村经济合作社不同于企业法人,其是代表全体社员行使权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承担着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为维护当事人、经济合作社社员和其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瓯海法院决定对案涉存款的来源及其项目进行审计。通过审计,甄别出该村经济合作社代付物业维修金859.40万元、保证金5000元和卫生清扫经费30.57万元(合计890.47万元),为该村经济合作社的代收代付或专用资金,依法不属于执行财产的范围,故裁定对该部分款项中止执行。
2
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常遇到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村经济合作社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鉴于此类被执行人主体的特殊性和财产成分的多元性,为维护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瓯海法院在该起较为典型的执行异议案件中,引入审计以甄别其存款性质的不同类别,该案审计工作历时15天,科学和高效地保护了各方合法权益,对类似案件的执行或审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六
被执行人吕某某逃避执行案
1
基本案情
平阳法院在执行吕某某系列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吕某某及其名下公司在平阳法院涉及案件50余件,涉及金额1.05亿元,但查明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吕某某及其名下公司申报财产不实,有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之嫌,且吕某某本人仍进行高消费,故强烈要求平阳法院追究被执行人吕某某拒执犯罪责任。平阳法院经初步调查发现,吕某某名下公司的厂房已经出租给案外人,但吕某某及其名下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却没有租金往来信息,吕某某亲属及其公司职工名下银行账户却有大额不明资金往来。为查明这些资金往来是否与吕某某存在关联,平阳法院积极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法律依据,引导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审计执行程序。
经审计,发现被执行人吕某某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吕某某通过多开微信账户以及使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高消费。吕某某注册的三个微信账号中,共计支出金额59.86万元,其中消费支出1.67万元。第二,吕某某借由其控制的平阳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出租厂房,并利用他人银行账户直接收取租金47.46万元。基于如上审计结果,平阳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吕某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可能会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消费或收支资金,通过执行审计,对执行人存在的不明消费或不明收支的事实进行查明固定,不仅发现了被转移的可执行财产,更有效推动了对拒执犯罪的刑事打击。
七
瑞安市某水产冷冻有限公司执行审计案
1
基本案情
瑞安法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某水产冷冻有限公司、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详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了核实被执行公司名下资产及负债状况,避免企业法人及股东利用公款私存、抽逃注册资本、违规担保等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的方式来逃避执行,瑞安法院对该水产冷冻有限公司进行执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来决定是否追究股东责任。
经审计,发现该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的各股东虽然均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在应收账款部分,因无法提供具体客户信息、合法的入账凭证和债权结算凭据,导致应收款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存在无法收回可能。瑞安法院遂责令其尽快核实未回收账款的情形,并依法将该部分款项尽快催回,用于解决债务。
2
典型意义
执行审计如果发现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或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则可以为启动新的追责程序、追加被执行人提供法律依据。本案中虽未发现上述情况,但通过执行审计发现公司账册中无法核实的应收账部分,打消了被执行人消极履行的念头,倒逼被执行人积极催收账款履行还款义务。
八
某城开环境有限公司消极配合执行案
1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城开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嘉法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多次向执行法院反映被执行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完全具备还款能力,要求法院加大惩处力度。永嘉法院亦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告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但是被执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既不如实申报财产,也不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永嘉法院结合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经营状况的描述,认为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正常,有一定的偿还能力,遂积极向申请人释明法律,引导当事人申请启动审计执行程序。
在决定对被执行人开展审计后,永嘉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审计告知函,要求其配合审计,并释明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后果。被执行人迫于压力,派出公司代表从江西前往执行法院与申请人开展和解。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被执行人愿意偿还全部执行款331万元,案件圆满执毕。
2
典型意义
在执行中运用“调查+审计”措施,法院通过前期线上线下的查询以及执行审计的威慑力,多措并举促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一个多月时间,执行到位金额达到331万元,有效提高了执行效率。
九
浙江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消极配合执行案驾护航
1
基本案情
乐清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卢某、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本金及各项利息共计30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已经停止营业,但尚未注销,除了其名下为该案金融借款提供抵押的厂房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厂房规模大,价值预估会超过债务额,且该公司已将该厂房出租给多户租户占有使用。基于该公司拒不配合执行以及腾退诸多租户存在巨大困难,该案执行陷入僵局。申请执行人认为该公司涉诉案件并不多,虽停业但前期经营状况良好,且尚有多笔租金收入,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嫌疑,要求对该公司进行审计。
乐清法院通知该公司将对其进行审计,并责令其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自2014年至通知收到之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警告其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法律后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法院签收了该通知书次日,便即致电经办人要求给予其一个月的宽限期,其自行找第三方受让其标的厂房,由第三方代其先行履行完毕三个执行案件,待解除查封、注销抵押权后再办理厂房过户手续。经办人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后,暂缓执行审计措施,给予其一个月的自动履行期。最终第三方某公司全额汇入法院案款专户,该案执行完毕。
2
典型意义
此案的顺利执行体现了执行审计在执行过程中的威慑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股东慑于压力,会在审计之前积极主动履行债务。
十
温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消极配合执行案
1
基本案情
温州中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戴某、林某、温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温州中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关房产及股权,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失信惩戒、限高、注销护照等一系列执行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查控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等原因而无法处置。该房开公司向法院提交财产申报表,申报仅有银行存款110多万元现已被扣划,公司账目上有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动产残值5万多元但实物下落不明。但申请执行人反映该房开公司存在对股东有到期债权没有如实申报等情形。经办法官在前期调取了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材料的基础上,结合申请执行人的陈述,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4月增加注册资本至8000万元,其中某公司作为股东认缴出资4800万元,应在2016年8月15日前缴纳,可能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执行法院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告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并结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积极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法律,引导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被执行人某房开公司迫于审计压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并由涉及认缴出资的股东提供执行担保,案件最终得以了结。
2
典型意义
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到期债权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通过常规的网络查控手段很难找到,再加上公司法人规避执行的方式更加隐蔽,司法实践中需要找到一种更加有效的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手段。审计执行制度通过委托专业审计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并以审计报告为依据,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有很大的威慑作用,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得当,可以成为反规避、反抗拒执行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