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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官搞不清楚拒执罪,为何还拒绝与律师交流?
作者:石闯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6日

一起拒执罪自诉不予立案的上诉被东莞中院二审驳回。拒执罪自诉立案率很低,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意料之中,但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让人不解,更令人惊诧的是二审法官驳回上诉的理由:“因为你那个民事判决支持你是200多万,但你们提供的证据不能很明确证明他当前具有履行200多万的财产且拒不履行。”不敢相信,这是中院法官对拒执罪法律的理解。每一次拒执罪自诉、上诉都需要向法官反复说明拒执罪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看来还得再来一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广东省高级法院、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被执行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
        拒执罪侵害的法益是法院裁判的执行活动,拒执行为挑战的是法院裁判的权威和国家司法的尊严。笔者团队对拒执罪研究较为深入,搜索了很多拒执罪判决案例的判决理由,拒绝或虚假报告财产状况、名下有车、名下有房、故意转移财产、高消费、购买巨额保险、违反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措施等等,只要有一种情形就足以构成本罪。绝非本案二审法官认为的,民事判决支持200多万,被执行人必须有200多万的财产且拒不履行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