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取得案涉股权并登记成为股东之后,其享有的权利应当包括股权及股权所对应的其他财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故虽然案涉的分红系对2016年度的利润进行分红派息,但该权利作为股权附属的权利,产生在买受人登记成为股东之后,在没有特别声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该权利已经在买受人取得案涉股权时一并转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本案中,司法拍卖公告上虽然只是载明对重庆农商行960万股股权进行拍卖,但在新元车业公司拍得案涉股权,并登记成为重庆农商行股东之后,其享有的权利应当包括股权及股权所对应的其他财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故虽然案涉的分红系对2016年度的利润进行分红派息,但该权利作为股权附属的权利,产生在新元车业公司登记成为重庆农商行的股东之后,在没有特别声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该权利已经在新元车业公司通过拍卖取得案涉股权时一并转让给了新元车业公司。
其次,股权登记日是股份公司分红派利时规定的截止日期,只有在股权登记日股票交易结束之前登记在股东名册的股东才有权分得股利。重庆农商行发布的《2016年度非境外上市公司股份股息分派的实施公告》载明,该次分红派息的对象为2017年5月16日名列该行非境外上市股股东名册的股东,即以2017年5月16日为股权登记日作为判断是否有权获得股利。而新元车业公司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重庆农商行股票交易结束之前均为重庆农商行的在册股东,故新元车业公司属于上述公告分红派息的对象。再次,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作为质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但在案涉股权质押期间,并未产生分红派息这一孳息。案涉分红派息产生于2017年5月16日,此时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已非案涉股权的质权人,故无权收取案涉分红派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