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思路
作者:姜倩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03日
 被告人:王某、张某、李某
    公诉机关: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姜倩律师(被告人王某辩护人)
    主要案情
    王某与张某、李某同为某市某区移动公司线路维护员工,张某为部门领导,领导着王某和李某,2014年7月,王某在维护某处线路过程中,突遇到供电公司停电,为了保证线路正常运营,王某请示张某,用临时发电机进行发电,在得利张同意后,找到李某一同换临时发电机,而就在此时,机站周围一户口居民家里来了一个盗窃者,在偷盗过程中,不慎碰到电线,导致当场死亡,事后,移动公司与供电公司得知消息,公安机关将此案列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公诉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张某、王某与李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慎使偷盗者触电身亡,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张某为领导,在明知私自更换发电机时可能导致人员触电,却疏忽大意,没有充分重视,王某与李某明知可能会发生事故,却听从了领导的指示,因此,本案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
    本案应当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死亡,其后果应当归责于单位,不应当完全由其个人来承担致人死亡的后果。
本案中,王某是中国移动公司外包单位的员工,专门从事机电维护工作,本次事件的发生,是王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听从了公司领导的安排才导致其犯罪,从其主观上来讲,王某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他与李某在得到了领导张某的指示、授意、安排后才准备工具,更换了临时发电机,从其主观来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履行职务的行为的结果应当由公司来承担,不应当完全由本案的三个被告人个人承担。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此次犯罪实实属偶然犯罪,恳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支持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此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律师资料

姜倩律师
电话:15165721…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