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浅谈医师多点执业和挂靠执业中的法律风险
作者:马家强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3日
浅谈医师多点执业和挂靠执业中的法律风险
很多人认为医师多点执业不就是挂靠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吗?这种简单的看法其实是错误的。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的。
医师挂靠执业是指,医疗机构为了满足资质准入、升级,减少成本支出等需要,违规将医师执业证注册或虽不注册但借用证书到本机构,同时给予医师相应报酬,但医师本人并不去执业的行为,其本质是违法行为。
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本质区别在于多点执业是合法的和挂靠执业是违法的,联系之处常见于多点执业中存在实为挂靠的现象。
实践中规范的医疗机构会通过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等合作方式引进优质医师资源,医师也会依规申请多点执业或经本医疗机构同意备案后去其他医疗机构执业。但不可忽视的现实中还存在为数不少的异常追求牟利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一方面医师多点执业自2009年原卫生部印发《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到2014年多部委制定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就医师多点执业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再到2018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更进一步放宽申请多点执业的条件,当前政策正在不断发展完善中,但随着医师流动范围增大,配套设施不完善,从而造成医师执业行为在管理上的混乱,像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滞后,未取得执业证书或者定点执业以外未经注册备案的私自从事诊疗行为,当中的法律风险则与之加大;另一方面像存在旺盛市场需求的整容整形、口腔、药品零售等医疗服务行业以及基于设立、升级医疗机构的要求,还有越来越多的新兴互联网医疗产品,对应都需要大量的有资质的医师,而同时医师中像已经退休的、持有执业证但不实际从事医疗卫生行业的、正在执业但想额外多挣钱的部分医师则对应需要借助医疗机构平台,两种需求相结合自然促生出挂证现象,挂证由来已久有的地方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产业链,不同资质的医师、挂证内容的不同对应不同的挂靠价格,网络上散布的价格多为几千到几万元不等,一般5年以上医师执业证、主治医师、挂负责人的费用较高,这一方面存在的像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医师出借出租执业证书的、非医师冒充医师行医的、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情形,法律风险则更严重。
医师多点执业和挂靠执业中的法律风险是多方面的,带来的
后果也是多方面的,需要承担不同的责任,既要面对“院纪院规”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医师的违规行为其执业医疗机构根据其程度会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更是详细,民事法律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行政法律责任如《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等;刑事法律责任如《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面对医师在执业当中的法律风险,医疗纠纷律师建议:合法规范执业是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前提,应认清国家越来越严格整顿、规范、监管市场的形势,有所为有所不为,重视规范执业行为的重要性,经得起诱惑规避、谢绝挂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