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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泰安建筑包工头恶意欠薪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马家强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07日
泰安建筑包工头恶意欠薪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泰安律师向大家推荐泰山区法院审理的泰城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希望对劳动者有所帮助。
原标题:泰城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告结一建筑包工头恶意欠薪500万获刑 来源:泰山区人民法院网
  近日,泰山区法院依法审结泰城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范某恶意拖欠200多名工人工资5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范某系上海市崇明县人,20124月其以某建设集团的资质承包了山东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泰安市泰山区泰明路的立体车库工业园工程施工项目,期间其将该工程分包给九个施工班组,共雇佣200余名工人参与施工。工程完工后,科技公司付清了范某全部工程款共计4400余万元,但范某在支付工人部分工资后未支付工人剩余工资共计500余万元。为逃避工人催讨工资, 2013年以来,范某多次更换电话号码,离开泰安前往外地,致使工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被拖欠工资的秦某、叶某等200余名工人向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向范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范某仍拒不支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120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范某抓获归案。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庭审前范某已积极归还了拖欠工人的大部分工资,庭审后全部归还完毕。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人员众多,金额巨大,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正常生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全部归还了拖欠工人工资,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
为了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类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我国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此提醒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给予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切莫置企业责任、法律于不顾,故意拖欠工人工资,甚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否则,不但要受道德谴责,而且触犯刑律,到头来“赔了夫人又折兵”
原标题:泰城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告结一建筑包工头恶意欠薪500万获刑 来源:泰山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