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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泰安市泰山区法院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案例
作者:马家强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23日
泰安市泰山区法院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案例
 
原标题:国xx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诉(2014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国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4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1219时许,被告人国xx在泰山区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1室家中,与其妻子徐某甲因琐事争吵,被告人国xx掐住被害人徐某甲的脖子将其按在家中东卧室的西墙上,致被害人徐某甲死亡。201312113时许,被告人国xx主动至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符合颈部遭受钝性暴力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国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徐某乙、张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泰山)公(尸)鉴(法)字(2013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报案证明、病理解剖报告单、病理诊断报告、国xx工作单位、国xx之子、儿媳、徐某甲其他亲属、国xx邻居多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国xx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案件,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是在与被害人互相殴打过程中将被害人掐死,其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正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国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泰安市泰山区法院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案例 原标题:国xx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