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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作者:马家强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16日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作者山东马家强律师
 甲方:                        
 乙方: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合同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4.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5.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6.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马家强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2.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在涉及与甲方有对抗性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四、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6000 元(大写陆仟元),自本合同生效后7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签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泰安市外发生的差旅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五、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六、合同的生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1 年,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20164  日              2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