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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泰山区检察院撤回滥用职权罪起诉的泰山区法院案例
作者:马家强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2日
泰山区检察院撤回滥用职权罪起诉的泰山区法院案例
原标题:刘某、王某、于某犯滥用职权罪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被告人王某,原系中共泰安市岱庙办事处某某村总支委员会副书记、20055月起兼任某某村某庄自然村旧村改造拆迁指挥部总指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3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翔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无业。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313日被取保候审。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刑诉(2014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于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8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310日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将本案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泰山区检察院撤回滥用职权罪起诉的泰山区法院案例 原标题:刘某、王某、于某犯滥用职权罪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