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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医院截肢手术不当加重了残疾程度被泰安法院判决赔偿的案例
作者:马家强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08日
医院截肢手术不当加重了残疾程度被泰安法院判决赔偿的案例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告诉你:什么情况下才能选择截肢手术,截肢手术的手术指征是什么?
案例: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被鉴定人目前双大腿远端以下缺失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二级伤残(××;2、新泰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双下肢伤残程度的加重××)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属同等因素),参与程度拟为45%-55%。该鉴定意见书认为,截肢术是骨科严重肢体损伤的一种处理方法,由于截肢术的破坏性和不可逆性,面对严重外伤肢体时需要非常谨慎选择,并严格把握截肢术的适应证。一般而言,只有当外伤肢体缺失无法修复存活,或者全身状况较差不利于保肢术的进行,或者存活后无实用功能,给患者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且还不如截肢后安装假肢的功能好时,才考虑选择截肢术。而一旦确定需要施行截肢术,首先应当明确截肢的平面。一般的原则是在截肢后尽可能保留残肢长度,以便截肢后假肢代偿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同时应当考虑截肢后便于残端的处理(包括软组织覆盖)等。对于小腿损伤需截肢者而言,截肢节段可视毁损节段和软组织损伤情况选择小腿近端、膝关节离断或大腿远端截肢,术后的假肢代偿功能一般以小腿近端最大,膝关节离断次之、大腿远端截肢最小。本例中,根据临床病史记载和本中心阅片所见,入院时全身病情危重,不仅存在失血性休克,而且伴有胸1112椎体爆裂骨折和完全性截瘫双下肢肌力0级,无感觉;根据术前危重护理记录单、病程记录等记载其双下肢敷料渗血较多、双下肢肿胀、淤血明显以及术中所见双小腿肌肉血运差,肌肉腐烂、有恶臭味,本中心认为新泰市人民医院选择施行双下肢截肢术具有手术指征。然而,××例史记录,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只能选择在双侧大腿远端截肢而不能选择在双小腿近端截肢。同时,经治医院术前、术中均未充分告知患者施行双大腿远端截肢。因此,本中心认为经治医院在双下肢截肢平面的选择方面存在不足,属于医疗过错。当然,本例中双小腿毁损严重,本身即需要施行双小腿近端以远截肢术(××),同时经治医院根据术中判断损伤的严重程度和施术条件,本身亦可能需要施行更高节段的截肢。另外,由于存在完全性截瘫,不论选择何种截肢平面,术后残肢均无实用功能,且对假肢代偿功能的发挥亦均无明显影响。综上所述,新泰市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柏士国丧失了保留更长残肢的机会,加重了双下肢损伤的伤残程度(××),该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双下肢伤残程度的加重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属同等因素),参与度拟为45%-55%。庭审中,鉴定人陈某案鉴定在听证会时已经告知原告最重要的是因果关系,是围绕损害后果向前推原因,与案无关的不再讨论,双下肢的伤害远超过肠破裂的伤害,在充分告知沟通后,原告仅对双下肢进行的鉴定,肠破裂与双下肢截肢没有关系,护理是否不当与双下肢截肢没有关系;手术前的谈话签字对医院来讲是履行的告知义务,对患者来说是知情的权利,是医生选择最终的治疗权,患者无权选择,假设选择了手术,手术进行到哪个平面是医院决定的。纵观病历,双小腿下肢截肢是有手术指征的,但到大腿截肢没有证据证明,两者因素共同存在,很难判断,所以判断为共同。
原标题:柏xx与新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