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盗窃近四万被新泰市法院判决四年的案例
作者:马家强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15日
盗窃近四万被新泰市法院判决四年的案例
案例: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某某赶至新泰市青云街道府东社区,翻墙入室进入某家,趁家中无人之际,采取暴力手段将室内保险柜破坏,窃取现金18000元、16克黄金项链一条、8克黄金佛一个、30克黄金手镯一个、1斤重银锭一块。被盗金银物品价值18460元。某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1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现场勘察工作记录,案发现场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在押情况,对比照片,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某某供述被盗金银物品中有手镯且在离开案发现场时将手镯丢弃,与报案人报案称被盗物品含金手镯相一致,被告人某某辩解“被盗手镯是镀金的、不值钱”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盗窃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36460元。
原标题:某某盗窃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