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牙疼去口腔诊所治病反而严重了3年后起诉获得赔偿的医疗案例
作者:马家强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6日
牙疼去口腔诊所治病反而严重了3年后起诉获得赔偿的医疗案例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推荐:医疗机构没有为患者书写病历资料,这一点就已经违反了诊疗常规,具有过错;另外虽然患者起诉距离首次就医时间超过1年,但病情处以持续状态,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存病历资料,本案林xx未填写病历资料,导致医疗损害鉴定不能进行;其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本案林xx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保障了赵xx对自身病情及拟采取的医疗措施的知情同意权.综合以上两点,因林xx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原审法院推定林xx对赵xx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损失计算如下:重新安装烤瓷牙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为8700元,超出部分赵自行承担;后续在各医院治疗牙龈问题的医疗费合计1676元,交通费酌情考虑为500元;赵因林不当的医疗行为导致承受了时间长达3年多的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酌情确定林应当赔偿赵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5876元.林抗辩称赵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为,赵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为其重新安装二氧化锆烤瓷牙的时间即2012年12月,故赵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专业的牙科诊所的经营者,需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也需持有医师资格证书,而在对患者进行假牙安装时,需要运用其所学的专业医学知识,且安装过程也应符合医疗行为的一般规范要求,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假牙安装的行为属于医疗行为.上诉人认可在其为被上诉人诊疗期间,其开办的牙科诊所并无专门的病历本,而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期间提交的由其本人持有的病历本显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接受诊疗的过程中,上诉人并未在该病历本中填写相应的病历资料及治疗行为记录,进而导致鉴定不能.而根据相关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在接受上诉人假牙安装之前的同年7月17日,被上诉人的牙齿存在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牙齿根管治疗.由于缺乏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的相关治疗行为的病历记录,故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对被上诉人进行诊疗时已经向被上诉人说明了相关的病情、医疗风险和医疗方案等情况,也未取得被上诉人的书面同意.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的行为违反治疗规范的规定,推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有关本案诉讼时效问题,虽然被上诉人系于2009年8月28日在上诉人处进行了黄金烤瓷牙安装的诊疗行为.但之后,被上诉人出现牙龈肿胀等问题,一直在各医院接受相关治疗.2012年12月,赵在自身牙龈问题已经治愈的情况下,到口腔门诊部重新安装了上述5颗牙齿的二氧化锆烤瓷牙.故在被上诉人到口腔门诊部接受相关诊疗之前,就其在林处的损害一直属于持续阶段,故其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酌定其重新安装的医疗费用、交通费,以及后续在各医院的医疗费,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妥.鉴于牙齿在身体部位的特殊性,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三年多的时间内因在上诉人处的治疗导致了生活中的不便及精神上的痛苦,据此判令上诉人赔偿相应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林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原标题:赵xx与林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