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医院的诊疗行为在手术治疗上也有不足被法院判赔偿
知名度很大的三甲医院做治疗中也有不足之处,鉴定机构认为院方手术前未进行术前讨论以判断其是否适合立即行手术治疗,术前未就其他可选择的替代治疗方案进行说明告知,院方的不足之处增加了因手术死亡的风险。
案情:患者因间断上腹痛1月余前往xx总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急性重症胰腺炎,急性肺损伤,Ⅱ型呼衰;2、胆总管结石,ERCP取石术后;3、慢性胆囊炎;4、肝囊肿;5、肾囊肿。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主要诊断为胆管结石,建议行逆行胰胆管造影及治疗(ERCP),并载明手术后可能会出现的并发症.行ERCP+内镜下胆管结石取出术,手术过程为用取石网篮抓取结石,完整取出。后因腹痛、胸闷、意识模糊等原因,医院行“剖腹探查,胰周、腹膜后坏死组织清除,胆管探查,T管引流,空肠营养性造瘘,腹腔置管引流术”。术后病情稍有缓解,后再次加重,行经皮肾镜腹膜后入路胰周坏死组织清除术,病情未见明显好转,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多器官功能衰竭,DIC,ERCP术后重症急性胰腺炎,脓毒症,胆总管结石;根本死亡原因为ERCP术后重症急性胰腺炎、脓毒症。
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入院时,院方未对其胰腺炎作出诊断,决定手术前未针对此患者进行术前讨论以判断其是否适合立即行手术治疗,表明其对此存在相对高危因素病例手术风险性的认识存在一定不足,未能给予足够的关注。根据现有病历资料显示,院方在入院后决定为其进行手术治疗,但术前未就其他可选择的替代治疗方案进行说明告知,未对是否可继续进行保守治疗问题向被鉴定人或其家属进行说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患方对治疗方式的自由选择权。据此应当认为院方诊疗行为确有不足之处。鉴定意见为医院对李毅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与其死亡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0%-30%。
本院认为,如院方能够选择在胰腺炎病情充分恢复、各项化验指标正常后再进行ERCP取石术,其发生重症胰腺炎风险将有所降低。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院方的不足之处增加了因手术死亡的风险,故本院酌情认定医院对因住院治疗导致死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承担15%的责任。
原标题:xxx等诉xx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