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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一审代理词
作者:徐玲 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09日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庭审前做了必要的工作,出庭参与了本案的审理。现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事故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
在此次事故中原告共花去各项费用126436元,根据主次责任划分,三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为117519.02元。
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6436元,具体项目及数额如下: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医疗费为人民币24885元。
(二)误工费
根据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皖公平司[2015]临鉴字第8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是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015年7月28日(事故发生日2015年4月5日)以及去除内固定时自住院之日起需要休息45日,共计误工158天,误工费合计为人民币18121.52元。
(三)护理费
参照安徽省国民经济统计数据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费按104.4元/天计算。根据***司法鉴定所皖公平司[2015]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伤后60天需设1人护理,并且去除内固定时前10天需设1人护理。因此,护理费为人民币7308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安徽省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计算,原告住院8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人民币2540元。
(五)营养费
营养费按30元/天计算,根据***司法鉴定所皖公平司[2015]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伤后90天需要增加营养,并且在去除内固定时前10天需增加营养,因此,营养费为人民币3000元。
(六)司法鉴定费
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600元。
(七)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及安徽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规定,依法确定的残疾赔偿金为人民币24839×20×10%=49678元。
(八)后续治疗费
根据***司法鉴定所皖公平司[2015]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人***内固定在位,后续需行手术去除,在一般医疗条件下,总计约需人民币8000元。不包括手术可能出现意外情况所需要费用。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残,其精神遭受很大的创伤,因此,综合考虑之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8000元。
(十)拖车费与停车费760元、修车费2200元、急救费344元
综合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26436元
三、本案中,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肇事车系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支公司投保,因此该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 肇事车辆属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是驾驶员,因此,该运输公司与驾驶员也有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