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某令分期服务合同》一、11、(4):“乙方【招某令平台管理运营方数某网络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可代为甲方(汪某)签署相关协议,并由甲方承担合同权利义务。”虽然其中“相关协议”指向不明,但不排除借款合同为数某公司冒用汪某的名义签署的可能性,汪某如果对此不知情、未追认,则李大贺律师认为数某公司的行为违反《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相关借款合同要么虚假,要么效力待定,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至之规定,对汪某不生效力。
从合同二、2的扣款顺序条款来看,数某公司控制资金返还,违反《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涉嫌非法放贷、“套路贷”诈骗。
从合同三、1债权转让条款看,如本案涉及债权转让,则属于强制性债权转让,侵害了借款人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
从合同三、2未加黑加粗的“无需另行通知乙方”这一内容来看,如涉及债权转让,则未通知借款人,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转让对借款人不生效力。
从合同五、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随时调整甲方的授信额度”,证明晋某消费金融等消费金融公司将风险控制的核心活动交给了数某,也证明消费金融公司根本没有与借款人进行过接触,进而证明消费金融公司根本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从合同七、争议解决条款看,双方发生争议的,需要到杭州市一基层法院诉讼解决,证明执行法院的相关执行依据应当的法院判决,而不是合同。
整体来看,合同似乎通过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但,首先,双方并没有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借款人对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否认不违反《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其次,借款人落款处的所谓电子签章,实为与借款人姓名相同的打印体、宋体字的三个汉字,外加一个方框而已,为方便起见,姑且称之为打印体签名。但是,该等打印体签名根本具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子签名成立的要件,即与电子签名的定义格格不入,没有专有性和独占性,可被随意复制、粘贴,根本不具备《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四个要件。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的咨询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