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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通过假离婚来逃债,想得很美,死得很惨
作者:雷衍祥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13日
深圳某个人独资公司一位工人遭遇工伤不幸去世。悲催的是,该公司没有为职工购买社保。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金额约80万。
公司老总张某为逃避执行,悄悄转移公司资产,并跟妻子协议离婚,房产、汽车等财产全部妻子。
法院执行不到财产,工伤死者家属愤而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并撤销张某与其妻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配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产在双方协议离婚前是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恶意转移公司资产,逃避执行,应承担连带责任。其将房产、汽车无偿分配给前妻,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遂判令撤销张某将房产分配给前妻的行为。房产被变卖执行。

悲催的是,不久,张某的妻子就跟另一男子结婚。
张某恍然大悟,人才两空,但为时已晚。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房产本有张某一半,但张某为逃债,将其应享有的份额无偿让与其妻,导致无财产可执行,损害了工伤死者家属的利益。法院依法撤销此无偿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