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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张冬冬主任在2017首届中原刑事论坛交流内容
作者:张冬冬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7日


导读
  2017年7月8日,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中心、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主办,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2017首届中原刑事论坛在郑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召开。此次论坛特邀赵秉志、樊崇义两位刑事法律学界的泰斗,同时汇聚了来自北京师范大学、郑州大学等多位教授,以及司法实务部门的各位专家学者共赴盛宴。与会人员围绕“非法证据排除”、“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认罪认罚制度”等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张冬冬律师发言内容
   今天是中原法律界的一次刑事盛会,有很多的前辈大腕莅临。我们都看到了,我在北京上学的时候,有幸聆听樊崇义老师、赵秉志老师的授课和讲座,很是受用。
   今天,能在我们河南,在我们郑大,聆听大腕开讲,我心情无比的激动。
   我跟在座的很多同行一样,都是抱着学习的心态过来聆听的。
   主办方安排我在这一环节发言,我还是诚惶诚恐。非常感谢主办方。
   在这里,针对认罪认罚制度,我简单说一下我的几点感受:
 
首先:我分享一下我所经历的北京海淀速裁试点经验。
1、在海淀看守所门口设置了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室;
2、在看守所的公安预审办公楼,专门设置一间律师视频提讯嫌疑人的办公室;
3、在律师会见嫌疑人的窗口,专门设置两个速裁会见专用窗口;
4、在看守所设立专门的速裁办公区;
5、嫌疑人只要申请法律援助,就给指派;只要是法律援助的,一切手续都从简从快。法律援助律师不论何时去看守所会见,不用排队等号,都优先安排会见,像开了绿灯一样有特权。
6、海淀法院大搞集中开庭、视频开庭、监所开庭。
集中开庭就是把不同罪名的被告人集中在一起开庭。视频开庭就是通过远程视频开庭,但是这里的视频是辩护律师和家属在法院的审判庭,被告人在看守所的审判庭,通过视频才可以互相看到。监所开庭就是法官、检察官去看守所开庭。
如此就形成了这样的状况,大家可以脑补想象以下画面:
同时有十多个不同罪名不同案件的被告人,一起开庭,由一个法官来审理。
在法院审判庭的旁听席上,坐着几十名家属,大家都在抬头看着视频显示器,为什么呢?因为法官和被告人在看守所,只能通过视频看到他们。
在辩护人席上零星坐着一两个律师。因为大家基本上都没有请律师。一个请了律师的被告人看起来显得很另类。
庭审中,所有审理程序都简化,免去了质证、辩论环节,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整个庭审活动进行完了,法庭当庭对所有被告人进行宣判。
整个过程,辩护人甚至都没有说上一句话,因为庭审进程中没有安排辩护人发言的环节。
如此,一个法官、一个书记员,一个上午就可以快速审理几十个案件。
不可否认,该制度有很大的好处,对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审判周期,节约司法资源,解决案多人少等方面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当然,很多真正犯了罪的被告人也得到了实惠,得到了一定幅度的从宽处罚。因此成为大力推广的海淀刑事速裁试点模式。
 
但是制度也存在很严峻的问题,给我们律师带来业务上的挑战和辩护的困境。
我们从海淀速裁庭审上可以看到,基本上控辩审三方,大家都是走过程走形式,甚至可以说是演戏,各演各的戏。律师当庭也基本没什么说话的权利,所有人都感觉这律师请的一点也不值得。
我个人的评价:将来,认罪认罚、速裁案件的法律援助很有可能会走上一个绝路,成为公权力的附庸,沦为法院的附属品,庭审毫无实际意义,纯粹的走形式、走过程,甚至根本不能叫做刑事辩护,只能叫做认罪认罚制度分析指导。
因此,有人就认为速裁程序的案件,没有必要再保持开庭审理的方式,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类似死刑复核、类似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二审书面审。   也没有必要保留两审终审制,可以像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那样,实行一审终结制度。
这样就可以更加节省资源。     我认为有一定的道理。
但同时我个人感觉这又是很可怕的,现在在京广沪深等多个城市试点,我想在不远的将来,可以预见到:公职律师、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有可能在全国铺开设立。
因此,该制度势必将大大的蚕食刑事辩护律师的市场,这就与我们在座的广大律师同行利益贴身相关了。
 
面对挑战,我们刑事律师就需要创新,就需要自我变革。
在这里请允许我插个广告。
那就是我们京师郑州一方面抓住机遇积极学习新制度,投身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我们创新变革,我们成立了一个新部门,叫做刑事重案法律事务部,专门解决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黑社会等重大疑难案件及刑事非诉业务。
非常欢迎各位领导前来指导,也非常欢迎在座的有志之士能够加入。
 
另外:选择认罪认罚及速裁制度,也有着以下风险:
比如:原本无罪的变成有罪了,原本应该定轻罪名却判决了重罪名。
    比如:现有证据明显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却选择了认罪认罚;
再比如:被告人认事不认罪,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法律人尚存有争议的情况下,也选择了认罪认罚;
这其中,法律援助指定的律师在完任务,在配合办案机关,被告人在不情愿,甚至有时候是在办案机关强迫的情况下,做出了无奈的认罪认罚选择。
认了就轻,不认就重。同意用这个程序就轻,不同意就重。无罪判决率又这么低,怎么办?这是被告人面临的困境,同时也是我们辩护人面临的困境。
 
最后是提一下相关建议:
对于我们律师来说,刑事案件素来有短平快之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的构建,最重要的也是短平快。
但是呢,速裁案件基本都是小案件,实际上大多数嫌疑人都没有羁押的必要
我认为,办案机关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实践中几乎没有发挥作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完全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来可以大大降低羁押率,二来减少犯人在号子里的交叉感染,避免增加将来出狱后的再犯不确定性及增加社会治理成本。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被告人仅仅是被判处几个月的拘役刑,几个月的有期徒刑,竟然其中不少还都是被判了实刑。  
   何必给那么多初次犯了那么小事情的底层劳苦大众贴上罪犯的烙印,贴上犯罪的标签呢?将来检察院是不是可以考虑,其中的不少案件也可以做不起诉处理呢?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不成熟的看法,还请批评指正。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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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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