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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全国减免企业、商户相应租金等费用的相关建议
作者:张冬冬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4日

为企业减负 建议全国减免企业、商户相应租金等费用

        一、疫情防疫阻击战现状 
        春节,中华民族最重要的节日,但2020年的春节,一场没有硝烟的防疫之战在华夏大地上演。此次疫情来势凶猛,全国确诊病例上万人,因病死亡人数每日递增。 
        同时,疫情防控工作严峻复杂,是我们国家目前头等大事,是我国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超越扫黑除恶、脱贫攻坚、主题教育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从闻令而动、勇挑重担的人民子弟兵,到席不暇暖、争分夺秒抢救生命的医护人员;从每天在防疫第一线工作14个小时的老党员,到身患渐冻症仍固守阵地的医院院长;各地医护人员赴鄂、全民捐款捐物……举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为的就是争取早日打赢这场硬仗。 
        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自一月底,中央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各行各业相继发布相关规定,全国假期延长、各地推迟复工、延期开学等。 

        二、经济困难、成本增加 
        疫情终会散去,我们也需要将眼光投向经济的战场。随着“封城”、延期复工等措施,各地政策给企业、商户等造成诸多损失,因空置的房租、贷款利息、员工工资、产品积压、合同违约等原因,让本就脆弱的实体经济雪上加霜。当前,每日计算损失,账上的资金还能维持多久,成为疫情下一些中小企业的生存现状。 

        以购物中心为例,为应对疫情,全国各地的大型购物中心取消了促销活动、缩短了营业时间甚至关停。随之而来的是客流锐减、销售额锐减,然而员工工资、商铺租金不变,损失不言而喻。 
        法律规定,因疫情企业停工期间还要给员工发工资,一个支付周期后还要发放生活费,可是谁给企业、商户减免租金、减税呢? 

        三、全国各地减免做法 
        幸运的是,全国各地有不少主动减免和倡议减免相关费用的做法。 
        据相关统计,万达商管、保利商业、美的、红星美凯龙、卓越、宝龙以及大悦城控股、华润置地等多家商业地产公司宣布对旗下商业项目减免租金,和品牌商家一起克服疫情影响。 
        苏宁等企业减免合作品牌春节期间租金,共克时艰抗击疫情。 
        浙江横店影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演员工会发布公告,免除拍摄基地等相关设备使用费用,并给予群演住房及生活补助成为行业表率。 
        同时,部分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积极作为: 
        以深圳市龙岗区为代表的部分党政机关倡议地坪辖区的业主、房东适当减免租金,为各类生产主体和租户减轻负担。 
        辽宁、广东、深圳、长沙、珠海等地房协先后发出倡议书,倡议在抗击疫情期间适度减免各类经营主体租户租金。 
        海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下发通知,自2020年1月24日起,巡游出租汽车月承包金减半,减免承包金时间至疫情防控终止时间结束。 
        央行等五部门要求: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减免部分费用。 
        此外,相关学者专家也积极呼吁减税、减息来应对经济困难。 

        四、法律规定 
        就本次疫情而言,因“停工”、“停业”而予以合理的减租、变更合同等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司法实务过程中,主要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两类。 
        (一)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总则》第18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强调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就本次疫情而言,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合同,签订时均无法预见疫情的爆发,疫情发生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控措施,这势必会造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法按时履行甚至无法履行,如果强行履行可能会导致疫情扩散,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该疫情不受合同双方的主观影响,故疫情从宏观上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当然,具体案件的适用上还必须具体分析。 
        对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继续履行合同。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定的免责事由。由于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不可抗力制度的价值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在风险发生后合理地解决风险损失的分担问题,从而达到合理规避风险、鼓励交易的目的。 
        (二)情势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非典期间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情势变更指造成合同履行艰难但并非不能履行。就本次疫情而言,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合同,疫情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疫情后的各类措施,使得作为合同关系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外界环境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本性变化,如果继续坚持履行合同,将会给一方当事人带来困难,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对于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积极协商。2、变更合同。3、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 

        五、减免好处 
        既然法律已有规定,那么具体落实起码有几个好处: 
        (一)体现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责任与担当。 
        (二)为商户、租户等企业减轻负担,共度经济难关,增加经济活力。 
        (三)依法也要见面,可以避免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减少社会矛盾。 
        (四)弘扬正能量,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形成靓丽风景线。 

        六、落实建议 
        (一)各级党委及政府机关通过具体的政策,主动为本辖区内政府用地内入驻企业减免租金。 
        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在非典时期发布了《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03〕14号)规定:“(十一)对承租市及区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依法关闭或者停业的,减免租金50%;商业、服务业、餐饮业、娱乐场所等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减免租金30%,其中执行公企租金标准的,减免租金20%。市及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租金由双方协议解决。” 
        (二)各级党委及政府机关通过为文件、倡议书等具体行为呼吁以商业地产为代表的业主为企业、租户减免租金。 
        (三)各协会、各业主针对会员及租赁商户的不同情形,制定不同的租金调整倡议方案。 

        病毒无情,人间有情。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 
        我们要上下一心,全力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我们始终相信,只有各行各业,各个个体相互理解、互相扶持,我们才能真正彻底地打赢这场十四亿人民的防疫战。 
        当病毒散去,经济会重回主战场,届时我们发挥已经形成的团结一致共克时艰的精神,相信我们的国家会有更加美好的未来,我们的人民群众能够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已作为社情民意提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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