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山东任城监狱疫情的全面法律分析(二)
三、监狱干警、职工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1、刑事立案
从调查报告可知,公安机关对任城监狱干警陈民华、任城监狱职工戴光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2、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国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主观方面是混合过错,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而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有意实施该类行为。但对于引起传染病传播或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这一后果,主观上可能是过失。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疫情期间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这种行为方式既处罚危险犯,也处罚结果犯。
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
除上述行为外,还包括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也就是从行为方式上来看,行为人实施了拒绝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比如拒不执行隔离措施、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密切与多人接触等。比如目前新闻及公布的案例中处罚的行为就是:瞒报湖北旅居史、隐瞒了与湖北的接触史、不按要求隔离、违反了封城、限制出行、禁止聚集等防控措施的。
3、行为分析(不宜定罪)
山东任城监狱人员大面积感染,作为疫情时期看似因国家机关失职致使百姓生命安全遭受重大威胁,一经报道就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然而,看似不等于事实,事实认定也不等于法律认定。
案件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陈民华为任城监狱干警,戴光辉为监狱职工。从工作性质可推定出二人在日常工作中与罪犯直接接触。
然而,分析调查组的报告可以发现,此次疫情的第一传染源是1月12日,由武汉自驾车到达山东济宁的人员,传染给监狱干警、职工,该监狱干警和职工再造成部分干警和罪犯感染,传播途径为:武汉返济宁人员--部分干警、职工--监狱内大面积传播。
那么认定陈民华、戴光辉二人是否犯罪的核心就在于:二人主观方面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而主客观方面的认定需要了解陈、戴二人与由武汉返回济宁人的关系及了解程度。
假设二人明知返济人士是从武汉疫区回来,存在感染风险,在密切接触后却不按照防疫要求上报本人接触湖北返回人员的情况,又在监狱内进行正常工作,那么可以认定二人存在明知故意。
如若二人不知返济人士从武汉归来,接触过程中返济人士也无病症表现,二人就存在无法遇见的可能,对于事后监狱大面积感染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一起意外事件。
另外,如果二人接触武汉返济人士是工作职责,那么在接触后也是众所周知的情况,接触后也没有病症,按照要求进行工作,也不亦认定为犯罪。
众所周知,新型冠状病毒潜伏期长,初期症状并不明显,本案1月21日接触,2月13日监狱才有确诊病例,远远超过了14天的时间。那么,具体是否是1月21日,由武汉自驾车到达山东济宁的人员,传染给监狱干警、职工,进而造成监狱内部分干警和罪犯感染的,确实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很大疑问,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的过失犯罪可以有利到不是犯罪。
此外,在认定二人是否犯罪的主观状态时,还需要结合两人在监狱日常防疫工作中的配合及相关表现,如若两人在从中央到地方对疫情引起重视、防控升级、上级文件下达后,配合监狱日常测量体温、进行监狱内部隔离等活动,那么二人也不宜认定为具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故意或过失,也不宜定罪。
最后,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不应该定罪处罚。
旧的时候:传出来的是谣言,官方出来辟谣,吹哨人还被训诫,没人当回事,也没人戴口罩,武汉也没有封城,我们该干什么干什么。
旧的时候:调查认定二人是1月21日与病毒源接触的,被感染的。
新的时候:从中央到地方都重视了,武汉也封城了,各地也都一级应急措施了,可是是从1月25日后才开始的。
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那么就算是二人引起的传染和感染,也是二人1月21日接触被感染后就传染的,并不是1月26日起一级应急响应,一级防治措施后才感染的。
因此,无论如何,不建议对监狱干警陈民华、监狱职工戴光辉定罪量刑。
四、司法工作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1、刑事立案
从调查组报告可知,检察机关对王文杰、刘葆善、邓体贺等3名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等罪名立案侦查。王文杰为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刘葆善为任城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邓体贺为任城监狱原党委委员、副监狱长。
2、法律规定
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犯罪。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主观方面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行为分析(不宜定罪)
此次疫情于除夕前夕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彼时的社会各界关注重点大多在湖北省的防控消息,作为疫情暴发中心的武汉也只是在1月23日发布封城消息,且于12小时候后开始施行。
然而,任城监狱的病毒输入源为1月21日的武汉返济宁人士。返济人士不存在逃离武汉的肯定。而且,彼时远距武汉近800公里的山东任城,无论是从防控意识还是防控手段上都不可能达到高度响应的级别。而疫情防控进入全国铺开的标志性阶段为习总书记的讲话,即从大年初一1月25日晚开始,各省市才宣布进入一级应急状态。
本案中,1月27日,山东全省监狱实行封闭管理。任城监狱第一批封闭管理的80名干警集体进驻狱内开展工作。消息称,在狱内执勤的干警已连续工作26天,疫情不结束,这部分执勤干警不进行警务轮换,狱外人员一律不进入狱内,狱内生活物资实行无接触运送,切断传染源。对狱外办公区域也实行封闭管理。提高服刑人员的生活标准,增加营养,增强免疫力。
可见,任城监狱并非不作为。可见,上级领导上级机关并非不作为。
同时,2月10日,该监狱还曾发布消息称,已取得了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阶段性胜利。
时至今日,从现有信息中我们还不能准确判断2月10日前任城监狱的防疫情况,更无法确定该传染源的确定是否与1月21日相关,即使相关,按照前述分析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不应该定罪处罚。
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司法在认定王文杰、刘葆善、邓体贺三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时,决不能仅仅单靠200余人感染的数字,绝不能仅仅根据结果走到客观归罪的状态,也不能仅仅根据从严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进行可能性的违法打击。
这也许是山东调查组调查后的初步处理,明显轻于湖北调查组调查后的初步处理的一个重大的原因。这也许是在几地监狱系统相继爆发重大疫情后,并没有追究到上上上级的相关原因。
五、律师建议
2020的春天注定不平静。此次疫情不仅成为关乎百姓民生的一次战役,也成为了一场全国各地各级政府人员、调度、决策、执行等方方面面的考验。媒体传播过程春秋笔法,百姓缺乏对事实基本的分辨能力,但是任何人都渴求通过法律,通过最大程度的公开,给每一公民最为正义的结果。
然而,疫情来的太快,快的似乎已跑在了任城监狱应对措施的前面,也跑在了全国各地政府应急措施的前面。我们清楚的明白面对感染、疑似、确诊、死亡跳动着的数字时,是背后千千万万华夏大地上最普通的家庭。面对11人问责立案调查审查,5人立案侦查时,我们更不能忘记的是:在这场战役中,他们究竟做了什么?他们又在前线辛苦付出了什么样的行动。法律不是上帝,我们永远无法做到还原事实,但这从不阻碍我们永远去追求对事实真相的还原。
我们始终坚信没有任何一个人愿意感染病毒,更没有一个公务人员想把病毒传染给他人,没有任何一级政府想在全国防疫一盘棋中落下阵来,任城监狱的干警、职工如此,山东省司法行政体系更是如此。
我们应深刻反思在这场国家应急防疫体系和治理能力大考中的不足,认真汲取教训,改进现有的应急机制和公共卫生体系,构建更加完善的制度和体系,在操作层面提高地方政府的全面应对能力及提升相关官员的全面素质,更要借此机会更加普及公共卫生知识。
因此,我反对,在此新冠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大背景下,在政策并非明确具体的情况下,在全民付出、共克时艰,全国上下一心,全民正能量情况之下,大面积牵连处理没有犯严重错误的相关人员。
再汹涌的浪潮也有退散的一天,只有各行各业,各个个体相互理解、互相扶持,我们才能真正彻底地打赢这场十四亿人民的防疫战。
当病毒散去,经济会重回主战场,届时我们发挥已经形成的团结一致共克时艰的精神,相信我们的国家会有更加美好的未来,我们的人民群众能够过上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
希望每个人都能平平安安,健健康康!
希望国家在此危难之际,在此全民一心整体抗疫的大背景下,给予最大程度的宽恕。
最后,真诚的恳请本次疫情过后,全国两会期间,能够特赦天下,能够再次特赦部分轻型罪犯;也恳请两会代表们积极履职,在胜利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战争后,在一场大胜之后的盛会,可以提出相关的建议。
参考文章:
对山东任城监狱疫情的法律分析意见书(一)
新类型案件办理暨疫情相关法律服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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