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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八)
作者:
杨振夏
律师 时间:
2011年12月12日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八
)
整理者 杨振夏
第六十九条
[
假冒注册商标案
(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一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
二
)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
三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一
)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
二
)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
三
)
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条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一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
二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
三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
假冒专利案
(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一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
二
)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
三
)
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
四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
侵犯商业秘密案
(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一
)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
二
)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
三
)
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
(
四
)
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一
)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
二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
2.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
三
)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
虚假广告案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一
)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
二
)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
三
)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
四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
(
五
)
造成人身伤残的
;
(
六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
串通投标案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一
)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
二
)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三
)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
四
)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
(
五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
(
六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
合同诈骗案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八条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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