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证据缺少相互印证的有罪判决是一种有罪推定的表现(中)
作者:杨振夏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23日
证据缺少相互印证的有罪判决
是一种有罪推定的表现(中)
—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编者杨振夏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二,证人代X即张X妻子的证言,具有证据的传来性、可变性。代X在2006年12月20日的证言证明是自己听倩X说“是砖头砸的,是砖头砸的”,证人代X是听说的,也并没有直接指认是被告人所为。而代X在211年10月30日的证言却证明当时她儿子张XX去包扎头,听见咔嚓一声,看到他(张X)躺在地上。也并没有证明是亲眼看到被告人所为。
其三,证人王XX因其与被告人具有利害关系及证言本身存在疑点,而应当不予采信。因为在一审开庭中,原辩护人在庭审中已经明确指出:一是,假如王XX路过被告人的家门口,在场的人应当看到他,可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人看到他;二是,本案的证人张培X作证说事发当日上午8:30分钟左右,王XX在唐河县少拜寺乡的街道上,返回到事发现场至少需要两个小时即上午10:30分钟左右;三是,王XX与被告人曾经在事发以前因邻里纠纷发生过重大矛盾,造成王XX之子王X判刑6个月。由此看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王XX的证言与被告人具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其作证的动机与目的均存在报复陷害的可能性,一审法院应当予以核实而没有核实,不能不令辩护人遗憾。
其四,所谓的被害人张x的陈述,是后来听说是他的外孙女(倩x)说是被告人砸伤他的。也并没有直接看到是被告人所为的。
其五,证人张X欣、张培X及所谓的被告人均没有指认或者承认被告人砸伤所谓的被害人。
其六,张X在民事起诉书说张XX被打伤一小时后被被告人砸伤,庭审时又说张Xx被打伤后不到五分钟,时间存在重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