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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证据缺少相互印证的有罪判决是一种有罪推定的表现(上)
作者:杨振夏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23日
证据缺少相互印证的有罪判决
是一种有罪推定的表现(上)
—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编者杨振夏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经过阅卷,认为X河县人民法院“(2012)X刑初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已支持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成立。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一审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工具,属于子虚乌有。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2006年12月26日,大河屯派出所王X峰、王X在赵寨…..代XX指被告人砸张X所用砖头一块;物证:砖头半块;x河县公安局大河屯派出所证明,证实案发后该所将砖头提交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因砖头上面无附着物又系粗糙面无法鉴定,技术部门不予受理。
对此,辩护人的疑问是:其一,被告人所谓实施的犯罪的工具仅仅是一块还是半块砖头,一审法院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性;其二,对该砖头是否能不能做技术鉴定,大河屯派出所的证明不足以采信,而应当由技术鉴定部门在事发当时就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三,证人代中莹在事发时,并没有看见被告人打伤张X,代X所谓的指认的依据是什么?辩护人的这些疑问,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并没有给出一个符合生活经验法则的解释,更没有给出一个符合法律逻辑的解释。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所称的物证是不存在的。
二、 一审法院判决以证人倩X、王X分别证实了被告人站在自家平房顶上向下砸砖块将张X砸伤的事实;证人代X证实张X被砸伤后,看到被告人在平房顶上站住,并与被告人互骂的事实;被告人及证人欣X分别承认在平房顶上、互骂的事实;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犯罪,是错误的。
(一)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上是片面采信与所谓的受害人有亲属关系的单方面的证人证言,在缺少准确的物证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的前提下,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认定被告人有罪是一种有罪推定的错误做法。
其一,证人倩X即张X外孙女的单方面证言具有证据的可变性。因为倩X当时年仅17岁属于未成年人,具有性格不稳定、感情冲动、浮躁等特点,特别是自幼父母均亡故,受张X等人的抚养,特别是看到其抚养自己的亲人血流满面,不排除其错误指认被告人的可能性;同时,倩X在笔录中也说到X玉春及其丈母娘在现场看到被告人砸伤张X,同时,证人也指认被告人与其吵骂过程中砸伤X,可辩护人翻遍整个卷宗与一审判决书并没有看到对张倩的证言相印证,并且对在此案中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的关键证人证据的即倩X所说的X玉春及其丈母娘的证言,那么,倩X的证言的可信性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