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浅析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
作者:吴光辉 律师 时间:2011年12月31日
浅析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吴光辉
【摘要】近年来,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频频遭遇伤亡事故,而事故发生后,由于现有法律关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认定模糊不清,致使实习生常常索赔无门,实习单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了切实保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合法利益,本文将重点厘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供实习时期受到伤亡事故困扰的实习生和实习单位,提供论理根据和法律依据。
【关键词】 实习生 实习单位 法律关系
引 言
近年来,随着各类院校的持续扩大招生规模,加之社会整体就业环境的影响,毕业生就业难,成为了现阶段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各类院校为了妥善解决毕业生就业难,大都鼓励、支持、帮助即将毕业的学生前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实习锻炼,积极工作经验,以提前适应残酷的社会竞争。同时,学生参加实习是国家作为即将毕业学生锻炼实际动手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劳动力短暂补充的一个重要渠道。然而,由于现有的法律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相关规定不完善,使得实习单位和实习生的基本权益经常受到侵害而无法获得保障。因此,确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身份定位,厘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实习生增加实际动手能力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保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的构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和谐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一、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几种观点
关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总体上,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归纳为四种,即劳动法律关系、劳务法律关系、帮助与被帮助法律关系、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劳动法律关系,主要理由在于:1、我国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作了排除性规定即“公务员、比照公务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实习生不属于排除性规定的范畴,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同时,实习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因此,实习生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2、实习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实习生,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实习单位的,听从实习单位的安排和管理;3、实习生所提供的劳动是实习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系劳务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在于:1、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均依民事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2、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往往无须承担过多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只须承担实习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或实习生自身要求的学习任务即可。由此可见,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系劳务法律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双重帮助与被帮助法律关系,主要依据在于:1、实习生参加实习的主要目的在于积累工作实践经验,并不一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2、实习单位在实习生实习期间,给予实习生指导与安排,不属于实习单位的法定义务;至于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从事的劳务行为本身就属于实习生实习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3、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均存在受益,具体表现为:实习生无偿为实习单位从事劳务行为,实习单位无偿为实习生提供指导和工作环境等。因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属双重帮助与被帮助法律关系。
第四种观点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论据在于:1、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仍未就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系属于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定;2、现阶段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主要受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等规制和调整;3、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无须特别作出明确界定,只要按照民事法律规定即可调整。故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系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二、厘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必要性
(一)厘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有利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维权。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实习生实习期间的相关规定不完善,使得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的基本权益经常受到侵害而无法获得保障,甚至诉诸无门。在司法实践中,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厘定不清,往往成为相关部门相互推卸的理由。有的部门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劳动法律关系,按照劳动法律之相关规定应先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而后,前往劳动部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又以本案不属于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按照民事法律规定科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无须以申请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因此,厘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是保证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维权的基础。
(二)厘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有利于审判人员依法裁判。
现阶段,因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没有统一认定标准。审判人员通常依据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认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此作出裁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审判人员常常因认识方法、理解法律规则、倾向性保护等不同对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不同或截然相反的司法认定,而不同或截然相反的认定,通常不利于司法审判保持高度一致性,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统一性、权威性以及公正性。由此可见,能否准确、完整、及时厘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与公正。
(三)厘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有利于实习制度的贯彻执行。
实习制度对实习生解决技能性失业、技术性失业以及就业前积累工作经验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实习制度贯彻执行,也利于实习单位树立良好的形象和提高实习单位的知名度,为实习单位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并且有利于实习单位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然而,因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晰,许多实习单位怕承担过多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愿接纳更多的实习生实习,只是一定范围内接纳实习生,而这部分实习生往往需要通过人脉关系方能进入实习单位实习,致使大部分实习生丧失获得优良的实习机会。若想实习制度能够深入贯彻执行,就必须突破实习单位不愿接受实习生的根本性原因,建立明晰的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明确实习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让实习单位感受到接纳实习生实习,有利于实习单位发展。
三、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身份定位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作为本文所要解析法律关系的法律主体,如何界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身份定位,关系到本文能否准确、清晰厘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故在解析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之前,首要解决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身份定位问题。
(一)关于实习生的身份定位
在司法实践中,因各人使用解释方法不同,常常对实习生的身份作出不同的解释。笔者经整理归纳,现占主导地位关于实习生法律地位的解释,主要有下列四种观点:“1、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未改变其学生属性,仍属于学生。2、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在有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导,能够独立完成劳务行为,属于劳动者。3、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属于何种法律地位,关键在于实习生从事何种行为;若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只是从事业务学习,积累社会经验的行为仍属学生,若实习生在实习单位从事劳动行为就属劳动者。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与同实习单位建立起了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我国现民事法律并未对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定,故实习生属一般民事法律主体,无具体特殊身份。”笔者认为,判断实习生属于何种身份,不能进行简单、概括的认定。应从实习生的概念着手,综合其属性、特征、实习目的等进行全方位分析定位。
从百度(www.baidu.con)中搜索关于“实习生”的释义,“实习生”主要有三种解释:1、受训学员,一个受训练准备参加一种工作的人;2、某一专业(如师范)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 3、没有毕业来公司实习的学生。综合“实习生”的三种解释,认真分析、甄别,不难发现实习生仍具有学生这一自然属性。同时,具备下列特征:1)没有毕业的学生;2)参加实习为了积累实际工作经验;3)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导进行实习。而实习生实习的目的是通过短期的实习,积累实际工作经验,以应对社会激烈的竞争。由此可见,在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关系之中,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实习生只是学生在实习单位中的一种称呼或代称。
(二)实习单位的身份定位
理论界一致认同,实习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唯一争议焦点在于实习单位在与实习生法律关系中,属于何种身份定位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实习单位就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实习单位的称呼只是基于实习生这一特殊劳动主体而采用的别称。另一种观点认为,实习单位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而属于民法、公司法等我国民商事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或机构(包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至于其与实习生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规制,在于二者之间形成了那些权利义务所决定的。
上述两种观点,笔者个人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实习单位在与实习生法律关系当中,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决定权并不在于实习单位,而在于与之形成法律关系的另一法律主体即实习生。实习单位身份如何界定除了要看其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中“扮演”的是什么样的“角色”。还要看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在法律关系中“扮演”何种“角色”。另外,实习单位身份的确定单从词义上看,实习单位身份“应然地”就是单位。然而,这一定义是从实习单位社会身份的角度而非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确定实习单位身份的。从法律关系主体中看,单位亦通常作法人或机构理解。为此,笔者更倾向实习单位在与实习生之间法律关系中,属于一般民事主体即法人或机构。
四、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前已述及,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实习单位的身份是一般民事主体。但是,要准确认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属何种法律关系,关键还要准确判断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独特性以及与其他种类法律关系有何重大区别。经笔者归纳整理,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下列特性。
(一)主体特定性。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学生和实习单位。不像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以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平等民事主体;即可以法人之间的关系,亦可以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像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例如劳务关系,甲乙双方成立劳务关系,甲方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组织,乙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二者之间的身份特点不是确定的。
(二)主体非对等性。在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中,实习生要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人身上还具有一定程度的依附性,系行政隶属关系。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或帮助与被帮助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一般表现为平等关系,人身上彼此之间亦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主体地位显得更加平等。例如甲乙双方系帮助与被帮助关系,甲乙双方之间关系一般表现为平等民事主体,甲方帮助乙方或乙方帮助甲方,二者之间没有谁服从谁的问题,往往表现为单方的自愿行为,不受外力所干扰,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三)内容单一性。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所调整内容通常表现为指导与被指导、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往往不涉及具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另外,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时候受国家政策调整,而不受民事法律调整。例如劳动关系,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医保,而实习单位通常无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医保,有的只须投意外伤害险即可。
(四)无偿性。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具有无偿性。实习生无须向实习单位交纳培训、管理等费用,实习单位亦无须向实习生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关系等关系通常表现为有偿性,用人单位须按照与劳动者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奖金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劳动者亦须按照的约定,完成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任务。
综上所述,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既有别于劳动法律关系、劳务法律关系,也不同于双重帮助与被帮助法律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相反,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表现出了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权利义务内容以及独特性。笔者认为,按照现有法律部门的划分,对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我们应赋予其全新的法律关系界定,即实习法律关系,属社会法调整范畴。
五、结束语
虽然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仍未就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但是,笔者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问题,将会在今后立法中得到相应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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