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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刑诉法修改了吗?
作者:
宋建海
律师 时间:
2012年03月11日
刑诉法修改了吗?
//qianguzhou.fyfz.cn/art/1047159.htm
刘桂明按语:
直至今天,如果有人问,我国刑诉法修改了吗?显然,有人会告诉你这是一个多余的问题。
但是,自今天王兆国副委员长的修法说明与全国人大法工委郎胜副主任的答记者问之后,网上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悲摧之声。甚至有一种观点认为,与其这样修出一个半成品,还不如再等一段时间条件成熟后出台可能会效果更好。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看到,这部被誉为“小宪法”的大法确确实实已经修改了。比如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就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增加的60个条文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7个方面。
那么,这部法律究竟在哪些方面作了具体修改呢?那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表格吧。
鞠文英律师点评:2012《刑事诉讼法》大修
30个
亮点
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大修前,只是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本次大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明确规定。在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2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大修后,明确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1、采用
刑讯逼供
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
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
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2、
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3
、到案及时送看守所
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增加规定了
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
6
、明确证人出庭范围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
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
认为有必要的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并规定证人
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
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
,规定被告人的
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
7
、保护讼参与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证人以及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规定:1、对于
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
恐怖
活动犯罪、
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
毒品
犯罪
等案件,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
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
因作证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予以保护
。
8
、明确扩大不捕范围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掌握逮捕条件,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
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的规定细化为:1、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
2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
现实危险
;
3
、可能妨碍侦查(如: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
打击报复
;企图
自杀或者逃跑)
;
4
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刑罚的“
曾经故意犯罪
或
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9
、增加听取律师意见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
,以及在
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
。
10
、完善定位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
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
,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比较妥当。
据此,新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
符合逮捕条件,
但:1、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
的;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
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的;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以及羁押期限
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同时,规定对于涉嫌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
住处
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
指定的居所
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11
、通知家属的例外减少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
有碍侦查
或
者无法通知
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其中,
“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另外,对
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
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作出
严格限制
。
据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
拘留阶段
“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
恐怖活动犯罪
,
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采取
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应当
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
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
12
、侦查阶段可委托辩护
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13
、会见与律师法相衔接
关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
执业证书
、
律师事务所证明
和
委托书
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
极少数案件
,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据此,修正案草案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
恐怖活动犯罪
、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14
、阅卷与律师法相衔接
关于律师阅卷,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15
、援助提前至侦查阶段
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修正案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
,并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16
、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
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
技术侦查措施
。现行
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没有作出规定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17
、终结刑事诉讼不能诉
为保护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
,应当
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
,对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
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等
行为有权
申诉、控告
,并规定了
相应程序
。
18
、扩大二审开庭审范围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
上诉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
院应当开庭审理
。
19
、避免反复的发回重审
为避免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增加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20
、明确发回重审不加刑
为落实上诉不加刑原则,避免发生在上诉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的情况,增加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
原审人民法院也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孽息的处理程序等。
21
、完善刑附民诉讼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补充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2
、死刑复核辩护权的保护
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3
、审监程序的补充和完善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予以纠正,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修正案草案对申诉案件决定重审的条件,
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程序,
原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等内容
作了补充完善。
24
、错误的监外执行及弥补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制度。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和及时收监的程序,为防止罪犯利用这一制度逃避刑罚,并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
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
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
入执行刑期。
25
、减、假、外的抄送监督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
抄送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
26
、特别程序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
侵犯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
侵犯财产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犯罪,可能判处
一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
有悔罪表现
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了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
27
、特别程序之二:部分公诉案件和解
刑事诉讼法对
自诉案件的和解
作了规定。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需要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
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过大。
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
民间纠纷
引起,涉嫌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
,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
除渎职犯罪以外
的可能判处
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
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8
、特别程序之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为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需要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
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死亡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
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
29
、特别程序之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
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由人民
法院作出决定
。
并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制医疗的解除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
30
、刑事诉讼法2012大修的其他亮点
此外,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还对刑事案件证据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监督管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辩护人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限,社区矫正执行等规定作了补充完善。
修改详细:刑诉法改了什么?
修改背后:刑诉法两面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
3月8日人大法工委就刑事诉讼法修改答记者问(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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