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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孙云康:张军的处境与司法的困境
作者:宋建海 律师  时间:2012年05月24日

孙云康:张军的处境与司法的困境 倘若不是司法出了问题,律师给个胆也不敢大闹法庭!警告、罚款、带出法庭,能解决根本问题吗? ——陈光武 张军的处境与司法的困境


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在某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谈及律师“闹庭”,并使用“不良律师”称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律师们要求其道歉,并有律师扬言控告其名誉侵权。江苏高级法院某副院长请示:对律师“闹庭”处置对策,张军表示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范,法院应依法执行,并认为:极个别“不良律师”扰乱法庭秩序,混淆视听,伤害了法院公信力与形象。
近年来,数起热点案件庭审过程出现辩护人以合议庭审判违法为由阻挡庭审,社会影响甚大。近日江苏常熟再次出现辩护律师抗争事件,尽管张副院长未明言,借用江苏法院领导“困惑”说事,人们已不难推测。有此,那些热点案辩护律师群情激愤,自有其理。
律师“闹庭”所为何故?张军批评律师闹庭,当是指辩护律师不遵守审判秩序,不尊重法官主导庭审,违反审判秩序行为,客观上影响审判进行。如前所述,有案件庭审中,辩护人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遭拒后,便不配合审判活动。又如,辩护律师申请法院管辖权异议不得,阻挠庭审进行。辩护人抗争影响审判秩序,张副院长称其“闹庭”,显属贬义。
客观地说,张军副院长对“闹庭”处置观点有其法律依据。1993年《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同意。”,第十一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罚款、拘留。”。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该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经院长批准,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法律规范内容观察,辩护人遵守法庭审判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属法定义务,并应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同时,审判人员也应依法审判,《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六条也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审判人员违反审判程序,法庭休庭后,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有权提出意见,法律未赋予律师阻挠庭审权利,检察机关也不具有当庭监督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法律禁止诉讼参与人“闹庭”,辩护律师自然了解,每次庭审,法庭书记员也会宣布法庭纪律。他们因何抗争阻却庭审程序?法院应当思考。
张军将辩护人“抗争”称作“闹庭”,贴上“不良律师”标签,律师认为他们是在阻止法院违法审判,维护法治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闹庭律师不认为其违法,网络上甚至出现能否将违法法官扭送法办之“探讨”。以法院的立场,正常审判秩序必须保障,律师即便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应通过正当途径反映并解决,扰乱法庭秩序要不得。曾记否,西部某省某热点案辩护人“闹庭”事件后,网络上律师、法官各说各话,无法形成共识,似乎谁也说服不了谁。
律师、法官皆以护法者形象面世,仅作法理判断,答案似乎明了:法律不允许辩护人以违法方式干扰审判,即使其目的正当。“闹庭”律师辩解,假如法庭依法审判,他们将尊敬法庭,遵循审判规则,“闹庭”不会发生,司法现实中,庭后反映等补救措施完全纠正不得违法审判,不会影响其审判效力。“闹庭”律师的理念是,不抗争的结果,只能得到不公不义裁判结局,选择抗争已是唯一救济途径。
研究律师“闹庭”会发现,它有几个特点:一是出现在所谓重大、敏感案件审理中。权力不当介入司法,法院审理不能独立,未判先定,法院办手续,定调子现象明显,庭审徒具形式意义。被告人合法权利遭践踏,律师不愿程序性辩护而抗争“闹庭”。二是律师团体作战特征。辩护律师为摆脱地方权力对执业干预,组织外来律师团辩护,由于消除执业风险顾虑,律师们敢辩,敢于“闹庭”。三是律师并非无理取闹。那些著名“闹庭”案件中,律师们都以事实证据证明法庭未依法审判在先,严重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闹庭”实属无奈。正如此,法庭对律师采取措施似乎少了底气,依笔者观点,请示张军的江苏高级法院某领导,并非不了解庭审执法依据,而将矛盾上交,规避风险。
近年来,律师“闹庭”成为刑事审判新问题,一向循规导矩辩护律师不那么安分,甚至公然藐视法庭尊严,问题出在哪儿?就个案观察,尽管不能排除有律师“无理取闹”,“闹庭”现象风生水起,根本原因在于法治不彰,司法不尊,司法屈从权力,司法公信力式微。由于权力不当介入司法程序,某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二审法官旁听一审庭审,权力者直接指令审理程序、裁决结果怪现象,严重侵害法治尊严与当事人权益。
此情此景,法庭缺失让社会尊重与敬畏理由,辩护律师要履行职责,不甘于摆设,“闹庭”频出为必然。辩护人对法官违法,程序内无法制止,惟有“闹庭”阻挡。此等司法场景,让中国司法如何堪受?张副院长未反思“根子”问题,贬斥律师“闹庭”,主张依法制止,自然引来怨愤声声。权力高于法治,司法为权力服务大局未改,张副院长态度自不足奇,但“闹庭”、“不良律师”标签还是希望少贴,律师有理由相信,刑事司法体制内的张军们可以做得更多,更好。
张军副院长遭批的处境,也显现司法困境,假如律师“闹庭”能唤醒法院独立审判与法治精神,两者在法治渠道内找到共识,当为司法之幸,法治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