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霸占共享车被判的警示意义
作者:宋建海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4日
“霸占”共享车被判的警示意义
作者:朱永华
男子胡某深夜将共享电动车抬回家并对报警装置进行破坏,试图“霸占”共享电动车。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共享电动车盗窃案件,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胡某被以盗窃罪判决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无论共享单车还是共享电动车,都“名花有主”,是企业投入的运营设备,人们“共享”的也仅仅是车辆的付费使用权,将企业投放和拥有权属的“共享产品”占为己有供自己“专用”,显然属于盗窃行为,加上每辆共享电动车的价值数额较大,超过了盗窃罪的法定量刑标准,就构成了犯罪。胡某因此获刑,是咎由自取。
法院的判决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时下,共享单车和共享电动车已经融入了城市居民的生活之中,而其不仅数量庞大,在管理上也是松散型,这给一些贪图便宜甚至有“损人不利己”扭曲心理的人留下可乘之机,故意损毁、恶意抛扔甚至藏匿占为己有等等,不仅严重增加了企业成本,影响了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更败坏了城市的形象。但由于个案数额不大、行为随意性强,难以查找嫌疑人,以至于毁坏的车辆一大堆,却极少见到有人被处罚,甚至让有些人误认为共享就是“没人管”。爱护共享单车和共享电动车等共享类设施设备,不但体现出使用者的个人素质和修养,同样也是共建我们的城市文明。尤其重要的是,只有文明共享和爱护共享资源,共享经济才能够健康发展,城市生活才会因共享无处不在而变得更加美好。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