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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举证不充分 家暴认定率仅一成

作者:孙松海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1日
2016年11月01日16:20  来源:北京晚报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庭暴力逐渐从“家内私事”转向了公众视野。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法院审理中涉及家庭暴力的相关案件情况。近三年来,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二审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有213件。2015年全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结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仅占3.72%,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这一比例并未有明显提升。
“这个统计结果可能与公众的认识存在差距,但这与家庭关系的私密性有关。” 三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次仁卓嘎表示,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当事人会心存顾忌。而暴力行为的发生也不易被外人知晓,收集证据十分困难。
殴打是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占到了全部主张比例的71%,语言暴力位居其次。但有些当事人不知道家庭暴力属于违法行为,甚至不清楚家庭暴力这个概念。
三中院薛妍法官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家庭暴力可以归纳为侵害人身健康和自由权利、侮辱谩骂等精神折磨、不予理睬或严格经济控制等“冷暴力”、跟踪尾随等滋扰生活安宁等形式,但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还应当结合现行法律制度加以认定。
虽然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但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认定,始终是审判中的难点,而这也反映在了相关数据中。在上述213件案件中,仅有22件被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认定率仅为一成。而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只有23%获得法院支持,并且赔偿数额多在5万元以下。
次仁卓嘎表示,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并不充分,常常仅在口头主张暴力行为存在。同时,相关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存在差异,对暴力是否可以影响财产分割比例、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法律规定尚不明确。
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后,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次仁卓嘎表示,其作用重在预防和干预。截至今年9月1日,三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共发出9份人身保护令。保护令主要包括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殴打、辱骂、恐吓、威胁、诽谤、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迁出居所等。
在实践中,存在前妻请求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但由于法律并未规定此类情形,法院并未准许。
特别是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需要治疗、由于家庭暴力而失去工作或影响正常工作的;或受害人因支持对方事业而牺牲自己利益,这种牺牲可能导致离婚后受害人生活、工作能力下降,生活条件降低的;以及受害人在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的,法院会考虑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产分割份额。而在实际诉讼案件中,家庭暴力通常出现于离婚纠纷,这就导致案件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依据法律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对受害人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施暴人并不一定当然丧失,法院需要依据施暴人的施暴情形具体考量。如果暴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法院可以剥夺其探望权。 (责编:李婧、刘茸)
对此,律师呼吁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好法律法规,要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待夫妻双方关系,以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正常、和谐。遇到家暴问题,要及时咨询律师,掌握留存证据,为法院判决提供可靠依据,增加胜诉机率,不再让自身受到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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