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三审 设施拟增老年人活动中心
作者:孙松海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9日
法治新闻来源:人民网 2016年12月19日 17:27原标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三审 设施中拟增老年人活动中心
人民网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 赵恩泽)今日上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稿规定,将“老年人活动中心”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
根据草案说明,相比二审稿,三审稿改动幅度较小。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立法目的。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还应当体现文化自信,建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相应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利用我国参加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中华优秀文化对外传播。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共文化设施的范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公共文化设施中增加“老年人活动中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建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公共文化设施的重建、改建做了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要求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面积、设施配置等标准不得降低。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本次草案修改回应社会关切,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关于设施拟增老年人活动中心的规定,是合乎民意、顺应社会实际的表现,也为保障日后老年人活动阵地提供了扎实的法律依据。当今社会老龄化已相当严重,高楼大厦林立,某些地方政府部门或开发商为追求土地利益的最大化,在开发房地产的同时,肆意破坏公共文化设施,侵占老年人活动广场,导致跳“广场舞”的大爷大妈们只能在危险的马路边翩翩起舞。该草案若通过,广大居民能够依法享受到公共文化设施,若公共文化设施被破坏,居民能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要求“肇事者”恢复公共文化设施,还老人们一片活动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