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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诈骗罪的律师辩护
作者:薛东林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04日
                      诈骗罪的律师辩护
 
很多当事人对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不很理解,认为律师仅仅跑了几趟,在法庭上说了几句话,就收几千或几万的律师费,挣钱太容易了。其实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旦发生了案件,当事人家属找到律师,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庭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律师就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薛东林律师团队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院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制造、虚构保险事故,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 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一、已经着手进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 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参加投保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评估人串通诈骗的,以共犯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业管理秩序及保险机构的财产所 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是从原刑法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答复,本罪为行为犯,但要构成情节严重的才属于犯罪。这同最高法院的解释第一条一致。
  三、本罪以骗取保险金既遂且数额较大,为成立要件。诈骗未遂,以情节严重的为构成要件。情节不严重的,按《保险法》解除合同,并不退回保险费。因过失而虚构保险标的、对事故原因分析错误、损失估价失误、误认为发生了保险事故、非故意造成投保人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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