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是3.15了,给大家普及一下电动自行车方面的法律常识。首先要问大家个问题哈,骑着电动自行车车造成交通事故,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吗?
如果经过鉴定,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车,也就是属于机动车范畴,那么,你就可以向生产商和销售商索赔。
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包括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不能投保相关保险。
经营者销售的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但经营者未如实向费者告知该情况,反而以非机动车的名义销售,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致购买超标电动车的消费者,既上不了牌照,不能上路行驶,也不能购买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得到保险赔偿。
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时,依法判决车辆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些生产厂家和销售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或者再审,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的观点是:电动车超标,又缺乏明确的警示和说明的,属于存在产品缺陷,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此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里本律师提个建议,一定要保存好购车发票,作为今后维权的证据。
关注本律师,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