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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外国人在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作者:★杨晶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09日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已越来越快的走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这不仅仅是经济的全球化,更重要是的司法与行政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在这种日益频繁的对外交往中,由于来华的外籍人员剧增,涉外交通案件的处理问题日益凸显。
关于涉外交通事故法律适用问题即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属大陆法系中所称私法的范畴。由于各国民法规定的不同,加上国内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又承认外国民法的域外效力,这就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87条是我国侵权行为地法律适用的核心内容。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根据我国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得出以下我国涉外道路交通事故中法律适用原则:
1、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首先应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事故发生地或事故损害结果发生地法。
2、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3、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地在国外但损害结果发生在国内可以由我国法院管辖且可以适用我国法律。
以上是我国在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问题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律师认为,对仅有一名或多名具有相同外国国籍或住所地的事故当事人,应采取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他们协议选择适用其本国法、共同国籍法、住所地法和我国法律。对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地,但他们各自国籍国或住所地签订有双边或多边关于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条约或约定的也可以由他们选择适用该双边或多边条约或我国国内法。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如果受害人是外国人,根据法律本意,也应适用该原则,但同时也应考虑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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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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