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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女子被避雷针砸伤 状告侵权人获赔6万余元

作者:董毅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19日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刚抬脚走出楼栋门,岂能料到此时竟会有一根避雷针从天而降把自己砸伤。因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伤者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蔷、吴龙分别赔偿原告王应兰40054元、26703元。
2014年6月4日下午四点,王应兰像往常一样准点下楼去接孙子放学,谁知刚走到楼栋门口,只觉眼前一黑,一根庞然巨物从天而降狠狠砸向地面。王应兰躲避不及,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家人闻讯后慌忙将其送往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治疗,王应兰为此共住院33天。
避雷针的安装原本是非常牢固的,又岂会突然掉落。原来,家住该楼栋顶楼的张蔷为在其露台上搭建一个阳光房,便以每平方米300元的价格将阳光房发包给开不锈钢店的吴龙制作,而吴龙本人并没有获得电焊工资格证书。吴龙制作好阳光房的架子后便准备安装,因受楼顶避雷针阻隔多有不便,张蔷便叫吴龙将避雷针先切割下来。吴龙在切割避雷针时因不慎没有抓牢该避雷针,导致长达3米多的避雷针就此从楼顶掉落,不幸砸伤了刚出门的王应兰。因就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王应兰诉至法院要求张蔷和吴龙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张蔷作为定作人,选任无电焊工证的吴龙并指示其切割房屋原有设计的房屋公共安全设施即避雷针以制作违规建筑阳光房,存在定作、选任和指示的重大过错;吴龙在切割避雷针时,因操作失误导致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遂酌定张蔷和吴龙分别承担王应兰各项损失60%和40%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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